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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资性收入】202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开始申报

时间:2023-05-04 09:05: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丽水日报报业传媒集团】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2023年度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已启动。

据了解,缴费工资基数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数据计算。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时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如跨年度补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的年终绩效工资)按实际发放的自然年度计入(如2022年1月发放的2021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入2022年收入)。

对于部分情况特殊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如下: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调动人员按上年度工资收入中涉及缴费工资项目的数据确定。从省外调入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重新核定后的工资确定;军转干部按到地方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新招录的参保人员按试用期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按进入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工资根据单位实际发放的生活费确定。羁押收监等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暂停手续。在发放生活费期间的收入不纳入次年缴费工资。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对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其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根据浙地税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元;对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对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请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2年12月25日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还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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