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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水产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水产品时,由于业务人员与报关员沟通产生错误,导致部分水产品的品名申报与实际进口水产不一致,漏缴了部分税款,请问是否违法?
答:构成违法,可能会被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因内部员工沟通错误导致误报水产品品名,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2年2月27日,D海关查验科对报关单号为XXXXX0221072250236的货物实施查验,该票货物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报关进口,申报商品名称为于海参,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电报数量为8箱。重量为200千克。经D海关查验、货物实际数量为20箱,经现场关员去皮称重,干海参实际重量493.31千克,与实际申报不符。经核定,漏报干海参293.31千克,货值359234.9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66997.33元人民币,涉案货物总值426232.27元人民币。经查,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过程中少传输1份300千克干海参进境货物的舱单信息,后向海关报关时漏报293.31干克干海参,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系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工作疏忽所致。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海关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书、扣留决定书、海参干湿度检测报告、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进口货物重量申报与实际不符,构成违反海关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可由海关依照相应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造成上述进口干海参重量申报不实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工作疏忽,在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过程中少传输1份300千克干海参进境货物的舱单信息,后向海关报关时漏报293.31干克干海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既从事了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违反海关监管行为,又从事了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由于以上两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肆万)元整,并暂停6个月报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