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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对象】外汇局:调整对跨境电商申报要求 新增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申报

时间:2023-05-03 00:58: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9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修订后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同时废止。

外汇局表示,《业务指引(2019年版)》适应金融市场开放需要,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业务指引(2019年版)》新增了七项内容:

1.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具体来说,鉴于线下扫码业务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从原对私单笔5000美元以上调整为对公和对私单笔5000美元以上,5000 美元以下的进行分类汇总申报。

2.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3.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4.新增关于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如电子旅行支票销售款、清算铺底资金及外币调钞款项)的申报要求。

5.为适应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规则的调整,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6.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7.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除7项新增内容外,《业务指引(2019年版)》还调整了七项内容:

1.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其中,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2.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3.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QFII 项下本金和资本利得资金汇出境外时,无需在交易附言中进行区分,可统一申报为“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撤资”即可。

4.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5.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6.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7.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方面

主要调整对跨境电商涉及货物贸易的 申报要求,并相应更新《涉外收支 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 类对照表》。增加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 款的申报要求。

为完整统计“网络购物”数据,对于通 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 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 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 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 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 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

而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 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 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 报,交易编码为“223029-其他私人旅行”,交易附言应注明“跨 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来源:跨境进口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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