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临沂市专利奖评选工作,
引导和推进专利工作在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
发挥重要作用,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重新修订了
《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
扩大了奖励范围,优化了奖项设置
提高了奖励额度,完善了申报条件
修订后,新办法共二十三条,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大奖励范围
临沂市专利奖增加中国专利奖奖励和山东省专利奖奖励。对临沂市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临沂市专利奖奖项总数由不超过40项增加到不超过57项,对获得临沂市专利奖重大高价值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奖励金额提高至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完善申报条件
根据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对临沂市专利奖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在申报条件上,要求申报专利应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申报材料增加了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生态效益证明材料、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及专利布局情况证明材料,其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加强联合惩戒
加大对申报主体的诚信考察,特别是对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在此基础上,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的信用方面的惩戒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推荐单位与专利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临沂市专利奖,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 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 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临沂市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 利奖奖励、临沂市专利奖。
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中国专 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 计金奖的,给予每项最高 3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 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最高 1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 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最高 5 万元奖励。 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奖的 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山东 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的,给予每项最高 10 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 给予每 项最高 5 万元奖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专利奖的 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临沂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 三等奖。临沂市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中评选产生。
临沂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重大专利奖不超过 2 项、一等奖不超过 5 项、二等奖不超过 10 项、三等奖不超过 40 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 57 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 不少于授奖总数的 70%。
获得临沂市专利奖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分别给予每项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 以会同市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临沂市专利奖励标准的 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临沂市专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 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奖励。
第八条 临沂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 励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专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 审委员会),负责临沂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 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是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 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国内有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 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 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 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五) 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 权属明确, 专利权共有的, 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 参评资格: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临沂市 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应当填写《临沂市专利奖 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 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 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 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 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 料;
(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 方式。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县区专利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临沂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中央、省驻临单位;
(五)市级相关行业协会。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沂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分组结果组织各专业 评审组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评审委 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 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专利 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 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 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 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 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励 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 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奖临沂市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 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参与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 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临沂市专利奖的,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与专利 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 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临沂市专利奖,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