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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逾期申报】逾期办或将影响纳税信用 2021年度个税汇算还有两天结束

时间:2023-04-29 19:07:5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南都讯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结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据了解,如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在2021年度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就需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税务部门提醒,尚未办理的纳税人抓紧办理。“如纳税人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情形,请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办理汇算退税,及时享受个税改革红利。如年度汇算需要补税,请在6月30日前办理并缴纳税款,以免被加收滞纳金、影响纳税信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应办理补税申报而未办理,或者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标注相关情况。”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明确2021年-2023年,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可继续适用免予年度汇算的政策。《公告》第二条据此列明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税务部门将事后抽查申报信息

近期,税务部门结合去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抽查、今年汇算清缴退税审核等工作,发现并查处了部分自然人纳税人不依法依规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

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广东广州1起查处虚假填报个税其他扣除项目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件。

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广东佛山1起自然人纳税人拒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查处案件。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多次提示提醒仍拒不配合,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立案稽查。经查,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宣某某在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宣某某少缴税款拟处0.5倍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13万元。

税务部门提醒表示,依法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切勿听信各类小道消息,避免虚假填报影响纳税信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事后抽查,并会同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纳税人填报信息进行核验。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采写:南都记者梁思华 通讯员岳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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