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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产技巧】新法实施后,家理收悉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内附模板)

时间:2023-04-26 19:39: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3年1月5日,家理律师事务所收悉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这是向家理承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家理收到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基本案情阐释

M女士与Y先生登记结婚二十余年,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均由M女士照顾长大。二人日常生活中,Y先生经常以在外经营生意为由,常年不回家,二人争吵不断。而后,M女士发现Y先生在外有稳定第三者。发现时,第三者正与Y先生商议尽快与M女士离婚,并在离婚前转移M女士不知晓的夫妻共同财产。M女士看清事情真相后,立即提起离婚诉讼。

而后的诉讼当中,Y先生从接到法院通知,便以任何理由拖延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官多次要求双方申报财产,Y先生以疫情、自己正在涉诉、不在北京等多个理由,回避提交其名下财产的要求,三番五次补充材料,将庭审程序无限拉长。

在2023年1月1日后,M女士一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正式向法院提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请书》,法院在收到M女士请求后,立即出具申报令及配套材料,正式通知不如实申报财产及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后果并限制举证期限,为案件进展的推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理律说

(1)现状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均构成对另一方享有的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在夫妻感情不和、出现裂痕亦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企图通过恶意转移、隐藏财产来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受害方举证不能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侵犯,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

(2)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3)意义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对法官来说,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意味着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如果当事人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做判决时,可以考虑对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对于律师来说,在承办离婚案件时,如若涉及到财产分割,律师有义务去向当事人释明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申报财产,以此减轻法官工作量,但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时,则律师也可以依据新法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财产,以提升律师的工作效率,也更有利于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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