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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申报】关于昆山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12号)

时间:2023-04-26 15:38: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昆山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12号

当事人:昆山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朝胜

海关代码:3223941654

当事人委托上海富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585549。其中第1项申报为螺栓(M8*13.2)170000件、第2项申报为螺栓(M8*16.8)180170件,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18151090(相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8%),总价FOB211504.84欧元。经海关稽查并归类,上述货物均应归入7318151001(相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8%,反倾销税税率为26%),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97027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72611.2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8586.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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