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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疫申报】***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事关养狗防疫,天津征求意见

时间:2023-04-26 04:40: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央广网天津9月20日消息(记者张强)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要求,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

征求意见稿共设16条,在结构设计上,紧紧围绕饲养犬只动物防疫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聚焦“谁来防疫”“怎么防疫”等核心问题,明确政府、部门、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突出免疫(免疫点设置、免疫证管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实施,强调违法处理等,对天津市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予以全面规范。

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

细化犬只防疫管理措施

一是细化狂犬病免疫有关规定。明确了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管理犬类免疫证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落实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了日常清洗消毒。犬类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负责要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和运输工作等进行清洗消毒。

三是规范疫情报告处置。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要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有关部门派技术人员核实处置。

四是依法实施检疫。对出售或运输犬只前要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承担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责任,并明确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等区域发现死亡犬只的收集、处理和溯源主体及责任。

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犬只防疫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开展犬只防疫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注册和销售过程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犬只防疫相关要求。

第五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六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开展对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条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统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对独立的空间场所;

(二)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狂犬病免疫方案,并向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按免疫程序定期到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并妥善保管犬类免疫证明。

第九条天津市使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制式犬类免疫证明。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管理。免疫点根据需求向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文书。

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天津市规定在免疫证明上记录犬主、犬只、免疫等信息。实施免疫接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应在犬类免疫证明上签名,加盖免疫点印章。

免疫点应当按照天津市规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免疫点应定期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报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十条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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