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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每年申报审核】【安永法规快递】国税厅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等。

时间:2023-04-23 13:24: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委员会(以下称“审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详见《管理办法》)。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并按时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登记机关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惩戒和处罚措施,包括对《审核登记证明》予以撤销。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建议企业参阅《管理办法》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地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1月6日就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布了商财函[2023]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

1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

►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

►支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

企业跨境投融资

►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

►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

因企施策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加大便利中小微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

►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利用对外开放平台

►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

►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

完善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

►强化保险保障,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相关各方可参阅1号文了解更多详情。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3003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含《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我们已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安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对该文件的详细分析(中文版),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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