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仲裁委庭前调解,职工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以仲裁裁决的形式确认医院拖欠职工2-6月工资共计338428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70151元。鉴于医院支付困难,职工同意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八五折共计517293元结算。
三是针对2名案涉金额较大职工,双方确认按照120000元和8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等各项钱款。法律援助律师在医院支付完毕后,向区仲裁委提出撤诉申请。
四是针对5名超龄职工,由法律援助律师解释告知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向区人民法院递交追索114856元劳务报酬的民事起诉状。
三、处理结果
7月9日,仲裁委向26名职工送达了仲裁调解书;7月15日,医院向2名争议职工履行付款义务;7月19日,5名超龄职工与医院达成劳务关系解除,医院支付拖欠报酬的调解协议,并经民事裁定确认有效。
案涉款项除了2名金额较大职工由医院一次性结清外,在多方推动和协调下,其余31人的钱款支付问题,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职工同意医院将款项均分三期,自2021年7月起每月月底支付直至付清。为督促医院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法院裁定书、仲裁调解书明确载明,若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均需加付违约金,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因调解方案针对性强,不仅综合考虑了医院付款难的实际,还合理预见了后续医院履行付款义务的不确定风险,最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有效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救济手段,得到了劳资双方的谅解和肯定。
至此,一起由欠薪引发的群访群诉事件,在锡山区“一院双站”模式下,工会、司法局、人社局、法院快速介入和联动处置,在短短两个多月内得到了圆满化解。
四、推荐理由
锡山区总工会坚持融入大局服务职工,在区司法局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工作站”的基础上,增设工会驻仲裁院“职工法律援助站”,选派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参与“一院双站”律师接访、值班服务,以部门联动、访调援裁对接、优势互补的形式,以接访即介入的主动性,践行工会依法维权、竭诚服务的使命担当,为化解劳资纠纷提供“一站式”多元帮扶服务,社会反响较好。
2.货车司机权益受侵害 娘家人“一体化”服务解困扰
江阴市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信访人韩某是江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11月26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公司以出具“送货单”方式安排其工作,工资6500元/月。受上海、江阴疫情影响,公司承接多处方舱医院的混凝土项目,韩某每天以车为家,克服困难完成工作任务。疫情可控后,公司仍继续安排其超时运输任务,且存在超载情况。韩某因疲劳驾驶及超载险些酿成交通事故,遂向公司提出休假和按车核载量运输的申请。公司领导拒绝其申请,并强令继续工作。韩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到江阴市总工会信访室反映公司强令其超时超载运输,危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工会能帮其追讨5月份工资及2个月经济补偿金。
二、处理过程
每周五是江阴市总工会领导接访日。当日,市总工会领导和公职律师一同接待韩某,按照“五个一”接待标准和“三快五办”服务制度,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热心解答咨询。因江阴市总工会是货车司机建会入会与维权服务一体化推进省级试点单位,市总工会领导要求公职律师充分利用江阴工会“一体化”法律维权服务体系,关心好维护好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一是韩某不定时工时制中的不定时是否为不限时工作?二是公司强行让韩某超时劳动、超载运输是否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三是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主张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为践行“枫桥经验”,做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市总工会确定以调解方式推动案件化解。
信访接待人员建议韩某收集工资单、运货单等证据材料,叮嘱其依法理性维权。公职律师致电公司车队长蒋某,表明工会参与纠纷化解的初衷,提出韩某的诉求,向公司核实具体情况,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等。公司认为:韩某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不受8小时工作时间限制,且是为完成疫情防控任务才安排韩某超时劳动、超载运输的,并不构成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公职律师在肯定公司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为企业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首先,韩某虽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且存在疫情这一突发紧急情况,但公司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及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本案中,因疫情防控需要,韩某一段时间24小时连轴作业(每天仅能车内休息六个小时)。疫情可控后,公司拒绝其休假主张并令其继续工作,有滥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嫌疑。其次,公司强行安排韩某超时、超载运输对其人身安全可能构成威胁。韩某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主张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理由是否成立最后将由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综合判定,但一旦被认定有“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公司将面临行政处罚。建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公职律师多次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谈利弊,明证据、辨是非后,双方于当日下午,通过江阴市总工会“云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云端握手言和。
三、处理结果
信访人韩某与公司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于2022年5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在扣除韩某5月份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后,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韩某17738.75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收到公司汇款后,信访人韩某特地登门致谢,但又提出目前工作难找、生活困难。公职律师将“江阴职工之家”的线上招聘信息推送给他,同时劝解他放下过去、踏实工作、展望未来。韩某现场与招聘公司联系,并通过云端面试,最终被录取。他当场喜极而泣,说“这辈子做得最对的一件事就是加入工会。你们‘一条龙’式的服务,解决了我的大难题,我那天来工会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没想到你们真能帮我解决问题,而且解决得这么到位、这么全面!”
四、推荐理由
江阴市总工会坚持领导定期接访、公职律师轮流接访等制度,充分践行“枫桥经验”,由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纠纷调处,为信访职工提供专业法律维权和调解服务,并创新实践“云信访”“云调解”“云招聘”等便民利民举措,通过法律咨询、争议调解、就业帮扶多种手段,综合施策,为以货车司机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工作,真正做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
3.企业停产引发劳动争议 优先解决欠薪案
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信访人冯某等48人于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陆续入职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从事平磨、盖板、检验员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均未与信访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9月,公司整体停产,拖欠职工工资22万余元。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0月,冯某等48名职工相继到贾汪区总工会反映情况,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失业金等,合计120.68万元。
二、处理过程
2021年10月13日,贾汪区总工会信访接待人员接待冯某等人来访,在听取信访人陈述并进行信访登记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总工会分管领导。10月15日,区总工会启动调解程序,从工会和人社局各抽调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调解组,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了解,因疫情影响,公司自2021年9月起处于整体停产状态。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验工资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资料,基本确认了职工反映的工资拖欠、未签劳动合同和未休年休假等事实。
调解初期,公司方态度强硬,职工方情绪激动,更有职工扬言企业要是不答应就去区政府、市政府上访。为稳住信访人情绪,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调解组决定对职工诉求由易到难逐项开展调解。经过努力沟通,有18名职工愿意先行处理工资事项。因调解组事先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充分证据,基本确定了工资数额,双方对此无争议。公司强调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短期无法偿付拖欠的工资。调解组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给公司讲政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讲法律;从体谅员工生活不易,给公司讲情理,努力做通公司工作。公司答应2021年11月初结清拖欠的工资,与18名职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同意报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出具了《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除这18名职工的工资外,双方就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主张的争议较大。一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冯某等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在支付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从社保机构领取的失业金等。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完成一定加工任务为标的的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应支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事项。二是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冯某等认为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则认为其为加工企业,工作以计时计件为准,加班是职工自愿行为,目的是多劳多得,所以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诉求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区总工会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律师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仲裁庭审中查实冯某等人和公司系合法主体,冯某等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必备程序,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并领取报酬,以上特征均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公司并未提供材料证实与冯某等系劳务关系,故援助律师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规定,冯某等人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请求事项,也依法分别做出了相应审理和裁决。2021年10月25日,本案审理终结。
三、处理结果
1.2021年10月20日,18名职工与公司就清偿拖欠工资请求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之前,将工资款项共计76258.72元通过工资卡一次性支付完毕;如到期未支付,公司加付违约金3000元/人。
2.2021年10月25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职工其余诉求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年休假工资等合计913398.36元。
案件办结后,信访人冯某等纷纷表示,非常感谢工会,有了工会的帮助,我们终于“打了场胜仗”,今后依法维权更有底气了。
四、推荐理由
面对群体性上访案件,贾汪区总工会综合考虑当前劳动关系变化、职工群众关切和企业发展特点等,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将信访处理与协商调解、法律援助有机衔接,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处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稳定信访人情绪,为最终妥善化解劳动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探索法律维权服务多种模式 女职工维权更进一步
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信访人杨女士和林女士是两位年轻的宝妈,同在一单位从事采购工作。2021年9月6日上午,两位宝妈走进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工法律援助站,反映企业克扣生育金问题。经工会值班律师了解,2021年3月两人先后生育,杨女士剖腹产生育双胞胎一对,应休产假158天,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979元,故单位应支付生育金27871元;林女士剖腹产生育一子,应休产假143天,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880元,故单位应支付生育金24400元。然而直至两人产休结束,单位仍未支付生育金。起初,单位以生育金尚未报销到账为由拒绝支付;之后又以社保报销多少支付多少,单位无需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补差。为此,杨女士、林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向职工法律援助站求助。
二、处理过程
接待杨女士、林女士来访的当班工会律师为查明案件事实,一边安抚两人情绪,一边给单位打电话。经了解,职工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单位坚持认为自己只需要按照社保基金报销的生育金支付给职工即可,无需补足差额部分。工会律师分析认为,目前双方争议较大,且经多次协商未果,如果此时再协商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后续的调解工作,于是工会律师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告天宁区总工会。
区总工会“老娘舅”考虑到两位女职工尚在哺乳期,为尽快帮助职工拿到钱,立即联系企业所在辖区了解企业状况。经初步了解,该企业属于辖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且有常年法律顾问。工会律师分析认为企业不仅具备支付能力,而且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双方之间对立情绪比较大,很可能是因同一部门两名职工同时怀孕生子而引起的,双方之间只要打开心扉,还有一定调解基础。之后工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沟通相关情况,工会律师的观点得到企业律师的认同,但是企业律师认为企业认识不到位,目前双方调解难度比较大。由于不具备诉前调解基础,工会律师便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工会律师与信访人前后多次沟通,从首次接访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制定方案,拟写相关法律文书,再到仲裁立案全程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同时宽慰两位女职工,后期还将积极与企业协商,尽量让单位早日支付生育金,避免出现企业通过一审二审拖延时间。两位女职工看到工会律师用心用情用力的帮助自己维权,焦虑情绪得以缓解,真切地感受到了来自“娘家人”般的关爱。
2021年9月26日,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21年11月15日开庭,杨女士、林女士、工会律师及区工会“老娘舅”共同参与庭审。庭审中单位态度不太友好,不但不接受调解,而且对两位职工产假天数、基本工资数额及生育金金额均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女士、林女士需要对自己的请求进行举证,工会律师指出按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还可延长产假30天;另外按照该规定如遇难产,生育多胞胎的,均可增加产假15天。本案中,杨女士通过剖腹产生育双胞胎一对,故应休产假158天;林女士通过剖腹产生育一子,故应休产假143天。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最后,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奖金和绩效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两位职工从事采购工作,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两部分组成,由于每月业绩不同,故工资数额也有所差异。工会律师提出应当根据两位职工上一年度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计算平均工资并主张生育金。单位代理人听完工会律师释理明法之后,仍然无法认同企业存在的问题。第一次庭审未取得圆满结果。庭审结束后,工会“老娘舅”通过唠家常的方式,向该单位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告知,当前社会中女职工的地位越来越高,作为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创造和谐的用工氛围,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明确告知,如果企业损害女职工权益不仅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而且还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在工会“老娘舅”耐心的劝导下,企业负责人的态度有所转变。
三、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14日,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组织开庭,在征求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工会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单位同意支付杨女士生育金27871元,林女士24400元,两位女职工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她们表示如果没有工会调解,不知道能否这样快捷足额拿到生育金,并对工会律师和工会“老娘舅”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四、推荐理由
当前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生育政策调整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限制女职工生育、生育待遇不落实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天宁区总工会采取工会“老娘舅”前置调解与职工法律援助引导调解相结合模式,为信访职工提供专业化的法律维权和调解服务,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群众对工会法律维权服务的获得感认同感。
5.倾听职工烦心事 快调化解纠纷
张家港市冶金园(锦丰镇)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2021年,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承接了张家港某公司料场骨架膜棚化项目等三个项目。受疫情影响项目停工数月,又因此前和恒大集团合作、相关资金无法回笼,公司经营困难,现金流断裂,导致职工2021年工资拖欠未发。职工多次和公司协商,公司都以没钱为由拒绝付款,职工无奈,于2021年12月15日来到锦丰镇总工会请求帮助。
二、处理过程
镇总工会经初步了解,发现此案涉及206名职工工资400多万元,稍有不慎将引发群体性争议。镇总工会于12月20日联合人社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经多次讨论,决定从多方入手化解,对企业讲清情理法理,联系发包单位共同介入,且赢得职工的充分信任支持。
1.了解具体情况。12月24日,镇总工会先向某建筑公司以及职工代表详细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某建筑公司作为恒大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参与建设了恒大集团的很多楼盘,因恒大集团债务危机,导致某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
2.对企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解决欠薪的根源在企业,工作专班于12月25日联系到某建筑公司负责人。从情理方面入手,讲明即使经营困难也要保证职工工资发放,这是企业最基本的底线。职工断了工资就是生存困难,无法保障衣食住行、小孩教育、看病赡养。从法理角度说明,若企业拖欠工资,职工可以投诉、申请仲裁。企业即使破产,职工工资也要作为第一顺位支付,不可能逃脱相关义务。否则企业名声坏了,对今后经营不利,将得不偿失。同时,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镇总工会于12月30日和发包方张家港某公司协商,希望虽然还没到阶段性付款的时候,发包方能提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这既防范职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又解决某建筑公司的资金问题,并且推进项目进展。
3.疏通职工的焦虑心理。职工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很焦虑,对公司极不信任;对工会、人社部门的调解也抱有不信任态度,一直催促快速解决。镇总工会认为当务之急,首先疏通职工的焦虑心理。面对面与职工代表谈心,告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是目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协调解决需要一定时间,请职工谅解。其次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告知职工,并且在和企业协商过程中,持续询问职工的意见。职工们慢慢放下戒备,对工会逐渐信任,愿意和企业沟通,并在后续调解过程中作出一定让步,促进欠薪问题快速解决。
三、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与调解,最终张家港某公司提前支付某建筑公司阶段性工程款。为确保职工工资发放到位,工作专班协调张家港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接收和代发未结清的职工工资。2022年1月23日,某建筑公司将职工工资的未结款项,拨付至张家港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很快,职工们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
四、推荐理由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年关将近,涉及200多名农民工的讨薪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舆论热点。锦丰镇总工会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工资权益维护,积极争取同级人社等部门支持,协调工程发包方帮助企业解决资金流难题,从而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关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心理疏导和沟通协调工作,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稳定。
6.外来务工人员维权难 工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启东市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2019年7月27日,女农民工程某,与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8月2日,程某在启隆镇桃源里项目4号楼干活时,不慎从二层钢管架子上跌落。事故发生后,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为:牙列缺损,牙槽骨缺损,右肱骨中段骨折。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2020年2月25日被启东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16日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发生工伤后,劳务公司仅支付了程某部分医药费,对其它费用拒绝赔偿。程某与公司就工伤待遇协调未果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赔偿相关工伤待遇的要求,经多次找公司理赔被拒。因程某怀孕在身,不在启东,其老公只身一人到启东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二、处理过程
接到程某的信访诉求后,市总工会第一时间了解核实程某信访案件基本情况,专门咨询工会法律顾问意见,召集相关职能部室,会商研究解决方案,并指派市总工会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站李岩律师处理本案。李岩律师决定通过代理劳动仲裁的方式帮助程某争取各项权益。2021年3月26日,李岩律师让程某到启东办理援助申请手续,当日再次详细了解案情,起草好仲裁申请书,代为申请仲裁。办完相关手续后,当日程某就返回老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于2021年4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前仲裁员组织双方调解,因赔偿金额相差较大,调解未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再次组织开庭,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劳务公司支付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58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护理费2625元,合计人民币58487.5元。由程某向社保机构申领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生效后,程某从社保机构领取到各项补助共计92188.8万元。然而劳务公司需要支付的58487.5元,仅支付了受援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未支付。后在李岩律师提醒下,程某到银行打出明细,又多次询问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回复程某92188.8元包含了所有的赔偿款。为彻底弄清楚赔偿明细,李岩律师建议程某再来启东,到行政中心社保窗口查询。程某到社保窗口查询后,发现92188.8元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劳务公司没有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李岩律师帮助程某起草法院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9月3日程某将执行申请书交到启东市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将劳务公司未付的38487.5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至此,程某的各项工伤待遇均获得赔偿。
四、推荐理由
近年来,启东市总工会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在市域设立“一个中心,两个工作站”的基础上,同步构建以10名职工法律援助律师+100名职工维权志愿者的服务网络,形成市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和“10100”三级链条,实现区域范围法律援助服务全覆盖。本信访案件的顺利解决,得益于市总工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快速反应、高效办理,全程为信访诉求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商调解、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维权难的问题,有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7.百万欠薪影响大 多元解纷促发展
建湖县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2021年8月的一天,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到建湖县总工会等上访投诉,称其所在公司正在变卖几千万元的资产,却对拖欠职工的几百万元工资不闻不顾,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职工纷纷维权。
建湖县总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前往公司摸清情况。经了解,公司欠薪情况属实,拖欠159名职工工资480万元。这些职工大都来自本地农村,部分来自外县外省,涉及多个省份,地域分布广,欠薪影响大。一段时间以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前不久,2000多万元拍卖一幢办公楼,用来解决一起债务纠纷。职工通过网络平台获知公司存在一百多条风险信息,认为公司已资不抵债,可能无法清偿拖欠的工资,而且公司各方债权人依司法程序处置房产,在解决欠薪问题上不愿配合。职工群情激动,发誓不解决问题不罢休,将采取群体维权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二、处理过程
建湖县总工会高度重视这起群体性欠薪案件,立即组织工作专班,研究、梳理出解决此案的思路:首先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其次指导职工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工会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是积极与公司沟通,力争妥善化解。
暑热正盛,县总工会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穿梭于企业、法院、债权人与有关部门,了解各方关切,释明职工权益,沟通化解之道。根据职工利益诉求,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职工向建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公司于2021年10月底一次性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束。拖欠的工资终于通过仲裁文书得到确认。
10月30日很快过去了,职工们仍未拿到工资,纷纷到县总工会追问公司是不是故意通过司法文书来应付搪塞。县总工会获悉公司逾期未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后,再次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总工会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为职工办理委托手续,为每名职工拟写申请书再签名回传,进行执行前谈话,网上申请立案,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容不得差错,忙乎了一个月,终于将159份执行申请书交到了县法院执行窗口。可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公司虽然拍卖了办公楼,但是债权人抵押权优先,无剩余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面对众多债权和职工欠薪的执行申请,执法法官一时也无良策。
很快,春节即将来临,企业仍没有一点动静,职工心急如焚。通过县总工会与县法院、公司、债权人等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公司处置房产的资金中垫付职工工资170万元,还有300万元公司确保在半年内从回笼资金中兑付。经过县总工会反复做工作,职工总算同意签字领款,先领取房产处置中垫付的工资170万元。
漫长的等待是一种煎熬,职工们不可避免地心生纠结,欠薪何时结清,继续上班还是跳槽而去,让他们左右徘徊。100多名职工或早或晚地在不同时间段来电咨询和催促,这当中不乏情绪化的过激言论。县总工会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始终保持理智,耐心解释引导,让职工再耐心等待,表示工会一定尽全力让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拿到工资。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努力协调,公司回笼了资金,终于在春节前几天,将尚欠的300万元工资全部发放到位,让职工群众过了一个安心年。
三、处理结果
2022年春节后,建湖县总工会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指导企业为多名选择重新就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办理社保接续,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完善用工制度,为继续在原岗位上班的职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该公司经受住了疫情影响和市场低迷的考验,逐步走出低谷,职工切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公司也跨入和谐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四、推荐理由
百万欠薪影响较大,建湖县总工会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主动作为,发挥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作用,教育引导信访职工依法理性维权,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稳定。积极协调各方,以推动案件化解为目的,在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职工权益的同时,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分期分批解决欠薪问题。在案结事了后,继续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8.揭开“委外承包”的面纱
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2017年12月30日,吕某入职江苏某车辆公司,在车间负责维修车辆配件。2019年,为提高生产效率、调动生产积极性,公司决定将车间维修工作委外承包。2月份,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吕某提供报价后以最低价格中标。3月份,公司与吕某签订《委外承包协议》,约定吕某作为承包人,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2022年1月,《委外承包协议》即将到期,公司重新招标,吕某未中标。公司负责人告知吕某因协议期满,将停止委外承包合作关系,合同到期后不需再回公司。春节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吕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咨询并反映情况,也到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上访请求给予帮助。
二、处理过程
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站信访值班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有调解基础,及时向区总工会报告。区总工会当即指派专人分别与吕某及其公司联系,了解双方诉求。吕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工作年限从2017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按照月平均收入7000元的标准,经济补偿金额应为31500元。公司负责人表示,吕某与公司是委外承包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委外承包关系已于2022年1月30日终止,吕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吕某得知公司态度后,便直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将诉求变更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即63000元。
想要调解这一纠纷,须先理清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吕某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通过深入走访调查,收集到以下关键信息:一是公司委外承包的招标公示方法为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张贴招标公告,明确载明招标范围仅限公司员工;二是吕某与公司签订委外承包协议前后的工作地点、内容与方式均无变化;三是吕某维修车辆配件的工具一直由公司提供;四是公司对包括吕某在内的承包组人员的日常出勤进行考勤管理;五是在无订单期间,公司仍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吕某及其承包组人员发放最低生活费。
结合以上信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吕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工会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以此为基础,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对其讲解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异同,并分析了如坚持不调解,将有可能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等利害关系后,公司负责人同意与吕某调解。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积极与双方协商沟通,吕某表示公司从未拖欠过工资,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也存在困难,对调解金额作了较大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处理结果
吕某与公司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双方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吕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工作结束后,为从源头化解劳动纠纷,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区总工会工作人员联合法律援助律师为该公司提供“法治体检”活动,帮助公司分析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和制度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理由
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坚持职工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律师信访值班制度,拓宽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为信访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找出劳动争议焦点、收集相关证据,帮助职工确认劳动关系,并与工会工作人员一起通过柔性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区总工会还延长工作链条,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服务,进一步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帮助企业规范用工,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9.改制企业重组无望涉巨额欠薪欠保 政府牵头工会参与联动解职工难题
镇江市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镇江某酒店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严重、资金链断裂,2015年以来,累计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达1500余万元。相关问题从2018年逐步暴露,镇江市政府、润州区政府多次牵头,召集各部门介入协调,但因企业实际控制人多次承诺自筹资金解决经营问题,欠薪欠保等问题一直未有实际进展。因企业主要资产、职工改制量化保全资产均设立抵押担保,该酒店自救无望、无以为继,职工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无法正常办理退休、停保,多次赴市、进省集访,有矛盾激化倾向,涉及80人。
2021年3月4日,该酒店20名职工来到镇江市总工会,再次反映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导致他们到龄无法退休问题,已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情绪激动。来访职工希望工会组织主动介入,推动解决职工难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接访后,耐心安抚职工情绪,取得职工信任。
二、处理过程
酒店职工来访后,市总工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好职工思想疏导工作,并将职工信访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国资委、市信访局。2021年4月,润州区政府牵头,在该酒店属地街道召开协调会。会上,5名职工代表再次表达了期望政府能够尽快推动企业解决职工难题,尤其是到龄无法退休这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鉴于涉及职工人数较多、数额较大,该企业资金枯竭无力自主解决,市总工会提出,可采取分步走的方法处置职工问题,即先帮助企业实际控制人筹资解决已到龄无法办理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问题,再将其他职工问题形成整体解决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后经过多方协调、筹措资金,2021年底,该企业到龄职工均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在职职工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没有着落。
2022年初,市委书记亲自召集润州区政府、国资委、人社局、总工会等,研究酒店问题处置化解工作,明确要求由润州区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各方共同参与(市区两级公安、国资委、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等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将企业引入法定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镇江市总工会派员参与后续处置化解工作,多次与职工代表、企业实际控制人面对面沟通,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督促企业实际控制人配合做好实施破产准备工作。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市总工会全程参与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在是否向被迫离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坚持职工立场,积极为职工争取更多权益,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三、处理结果
2022年6月,酒店破产清算工作取得实质进展:6月15日,破产管理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6月30日为裁定破产日期。6月29日,镇江市总工会、润州区总工会等工作组成员单位,配合破产管理人共同组织召开了酒店职工会议,通报职工分流安置方案。6月30日,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签约工作正式启动,在职职工约80人全部完成签约分流工作。7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大酒店职工权益保障资金落实问题,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分流安置补偿金有了着落,相关矛盾基本得到妥善化解。
四、推荐理由
改制企业陷入经营困难,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导致职工无法正常退休,只是该起信访反映出的矛盾“表象”。在企业无以为继时,纵然可以引入破产程序依法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但企业主要资产、职工改制量化保全资产均设立抵押担保,社会保险费、工资等职工债权无望清偿。面对这种局面,职工信访不会因企业破产而停止,关键点在于如何落实以及合理分配职工权益保障资金。
本案处理过程中,镇江市总工会始终坚持职工立场,从职工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发挥好“代表者”“稳压器”作用,及时回应职工合理诉求,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赢得了职工信任。坚持依法履职,把好职工分流方案制定、职工大会召开等关键环节,在该起信访案件依法平稳处理过程中发挥了工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10.患病员工权益遭侵害 工会构筑维权“防火墙”
宿迁市总工会
一、案情概要
信访人马某是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的一名机修工人,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马某被诊断为食道癌,9月10日至10月8日期间在医院手术并接受化疗。治疗结束后,马某未继续向实业公司提供劳动。据了解,在住院治疗期间,实业公司已经支付马某2019年9月10日前的工资,但未支付马某病假工资。由于其妻子同样身患癌症,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艰难。马某多次找实业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支付病假工资,遭到拒绝。因此,马某于2020年10月20日到宿迁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二、处理过程
市总工会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仔细了解马某诉求后,决定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其争取病假工资,并及时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深入了解情况后,指导马某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承办律师梳理出本案中的两个关键点:一是关于马某医疗期的确定。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食道癌应属于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马某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二是关于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马某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应按照当时的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的80%计算,即1620*80%=1296元。
承办律师在与马某沟通确定代理意见后,积极准备劳动仲裁立案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前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案件立案后,劳动仲裁委组织承办律师与实业公司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27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与马某一同参与庭审。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证据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辩论意见,尽全力为马某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2021年2月7日,劳动仲裁委依法出具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马某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三、处理结果
因案件属于终局裁决,实业公司收到该案件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该案件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依法生效,但该公司未能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履行其义务。承办律师又积极与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公司如果不履行生效文书,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况且马某身患癌症,家庭生活已经陷入绝境,作为公司更应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这样也有利于提升其他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宿感。最后,该公司履行了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医疗期病假工资20736元。关于马某2021年2月以后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实业公司按照1296元/月,按月支付直至马某医疗期满。
针对马某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等实际情况,市总工会将其纳入临时救助对象。在慰问中,马某激动地说,“工会真是贴心的娘家人”。同时,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主动将“宿迁网上工会”招聘信息定点推送给马某,帮助其顺利实现再就业。
四、推荐理由
宿迁市总工会信访工作始终秉持“化解矛盾、服务到位”的理念,建立实施领导定期接访、值班律师轮流接访等制度,综合运用“协商调解、法律援助、困难帮扶、跟踪服务”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宿感。马某作为劳动者,相对属于弱势群体,与公司协商不成时,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纠纷。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工会组织倾注人文关怀,使得案件裁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会服务最大限度暖了职工的心。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