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只有在香港发生或从香港获得的利润才需要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业,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获得的,因此,在香港对相关利润不必纳税。香港税务制度有利于任何国际人士(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海外经营方式进行一切合法的国际贸易及商业活动。海外经营所得的收入都不需要缴纳香港
利得税,即是离岸经营免税。根据香港法律,判断一个实体是否需要在港缴纳利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在香港经营业务;
- 从经营该业务中取得利润;
- 利润来源于香港。
关于利润来源于香港的标准,在确定各类别利润来源地时有如下一般性的规定:
- 提供服务的利润来源,为提供服务的地方;
- 从事某项活动(如制造货物)的利润来源,为执行该活动或制造程序的地方;
- 出租物业的利润来源,为物业所在地;
- 贷款所得利润来源,为借出款项的地方;
- 买卖证券或期货的利润来源,为买卖合约生效的地方。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公司适用的利得税率是16.5%(年利润低于200万港元折半收税),远低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在跨境交易的架构设计中,需要通盘考虑税务、合规、法律和商业因素,其中税务是跨境交易中首当其冲考虑的因素。根据香港法律,利得税的一个重要豁免就是香港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如果投资者以寻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投资股本,投资者的投资利润是免征香港利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