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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赔偿税金,不受理判决。

时间:2023-04-20 02:46: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延津县税务局管理负责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件:管理负责人责任纠纷案件编号:(2021)间09行结束2号发布日期:2021-04-09判决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租赁工厂未纳税、税务机关起诉人赔偿税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负责人:孙旭胜。诉讼委托人:郭伟红,河南舜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许可。

生滞纳金。被告作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有以企业的名义代为进行纳税申报的职责,却未能按时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规定,本案起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延津县税务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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