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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基础文件(合同、欠条、借条、对账单等)及债权人的支付凭证(支付证明、发货记录等)
(4)财产担保证明(如有);
(5)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如有);
(6)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债权的文书(如有);
(7)其他证明申报债权的材料(如有)。
1、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供一套全部证据材料(指上述第(3)、(4)、(5)、(6)、(7)项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全部证据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2、如材料原件无法带到管理人处,可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向管理人提供公证书原件。
3、在管理人收取材料后,应向管理人索取收件清单。
六、逾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后果
逾期未进行债权申报,债权就绝对不能受偿吗?不是,但是影响债权人部分权利的行使。
1.程序性权利的丧失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
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如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对已分配的财产不能要求补充分配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定然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但是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文章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作者汤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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