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限制股,由证券机构预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制股根据成本原额和发生的合理税费,适用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额和合理税金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扣留个人所得税额,无需自然人清算。
="359"/>纳税人发生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根据财税(2009) 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 (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上述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企业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限售股转让所得为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同样的,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