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四)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执行需要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报告全部财产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责令其报告财产,但是有证据证明其报告不实的除外。
4、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调查令应当载明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号、具体调查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律师存在超出调查令范围进行调查、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调查令或者调取的证据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交回,并可以参照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执行救济
总则篇第六章为执行救济,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 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 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 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 法院处理: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5) 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 异议不停止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 异议主体:案外人。
(2)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5)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法院作出的中止、驳回裁定均是执行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所作的临时性的程序处理,未经诉讼程序实体处理争议,不能成为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到底对该标的物能否继续执行,需要等待诉讼程序(即下文所述的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对该标的物的归属作出实体处理。
(6)后续处理: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3、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五、执行中的期限问题
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3年
以往执行时效统一为2年,现在变更为3年,也是为了适应《民法典》针对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且特别提出即使没有规定三年的,执行一律按照判决以后起算3年的时间。
3、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5、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11条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9、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听证。
10、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