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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申报通知】重要的通知!这是关于董永2022年度职称评审的事情。

时间:2023-04-17 07:48: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八)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九)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要求,在基层(乡镇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0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下放我市的高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放宽在非公有制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条件,对其是否具有下一层级职称可不作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的,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8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本条规定申报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上条规定。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过渡初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中级职称;非公职称过渡中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高级职称。
(十二)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十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职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材料,原则上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提供近5年、3年、1年的继续教育情况,省高评委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搭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等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公办学校应根据单位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高、中级职称推荐人数;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推荐申报名额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文化名家、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参加下放我市的副高级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县区(开发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三)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职称。

(四)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五)援藏援疆援青、扶贫协作重庆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七)简化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审核。根据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互认互通有关要求,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等六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的,现已调入我市工作,在我市申报职称时,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手续,与我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未达到我省职称标准条件,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职称证书除外。

五、材料申报要求

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地点和材料要求,对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申报人员上报的纸质材料。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实行学历验证和学术成果检索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学历、论文、著作、专利等信息进行查验检索。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人的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终算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9月30日(省、市评委会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六、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严格落实申报推荐公开公示制度,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具体名单见附件1。

市成立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经济、农业、卫生副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基层工程、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职业农民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农民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经济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增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供应链管理评审专业。档案系列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组建相应层级评审委员会。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省人社厅批复同意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面向全省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要求申报,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对基层统计高级职称,大数据工程、快递工程、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副高级职称,我市不再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后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相应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诚信建设。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重要位置。申报人要据实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乎要求,因本人提交申报材料不全、有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因本人提交虚假材料获取的职称资格,按规定给予取消,并在全市通报。

(二)严肃评审纪律。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异地评委、异地评审的“双异地”评审制度,健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专项行动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要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行动,完善评价标准,明确申报渠道,丰富评价方式,并制作政策“明白纸”和申报“流程图”,采取组织现场宣讲、开设网络课堂、推广“扫码”自学的方式,着力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增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十、其他事项

(一)职称申报评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

(二)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按照《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17〕66号)要求执行,与本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部署。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确职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确职工作。

(三)企业自主评审职称和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部署安排。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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