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因存在短期用工需求,2018-2019年,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比为46.83%、25.94%,2020年开始以劳务外包方式替代。发行人劳务派遣业务主要向前员工唐兆军与其兄弟唐兆根实际控制的公司索唯斯、常州兆军采购,金额分别为9,425.47万元和8,797.21万元;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境内劳务外包用工人数占比为2.87%、3.22%和 44.87%,主要工序包括整机装配生产线、电机装配生产线等。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大量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规范,是否存在被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大量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用工的原因和合理性,与正式用工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形,是否存在用工纠纷或潜在纠纷;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仅为索唯斯、常州兆军,主要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发行人选择与前员工控制的公司合作的原因和必要性,定价依据和价格公允性,除已披露的前员工关系外,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其他资金业务往来、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安排;
(4)结合2018-2019年末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超过10%的事实,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被劳动行政部门等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合作的劳务外包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资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其他资金业务往来、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安排;
(6)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用工的区别,认定为劳务外包而非劳务派遣的依据是否充分,采用劳务外包模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形,大量劳务外包对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金鹰重工
(301048)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情况。2020年8月31日,发行人与湖北省兴鸿翔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翔”)签订了《岗位外包合同》,发行人与兴鸿翔之间的合作方式由劳务派遣方式变更为岗位外包方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劳务外包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金额及占当期劳务外包比重、外包原因、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会计核算方法,劳务外包成本与发行人人工成本的差异,是否存在人为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
(2)劳务外包公司的基本情况,其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如何区分责任和处理,发行人是否建立与劳务外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劳务外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模式的主要合同条款、结算方式、采购价格等方面的对比分析;
(4)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劳务外包岗位的薪酬支付、五险一金缴纳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劳务外包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违规是否已得到真实、彻底整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除上述审核监管机构明确重点审核关注的问题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还会关注下列问题:
1.是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形;
2. 劳务外包是否涉及关键生产工序及核心技术;
3. 是否建立与劳务外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合规建议
结合前述IPO审核关注要点及实操经验,企业在劳务外包过程中,应注意劳务外包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具体建议事项如下:
(一)不得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监管规定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劳务派遣的主要监管要求有: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4.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5.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因都涉及第三方指派的劳动者向企业提供劳动活动,二者容易混淆,一旦无法区分,则涉嫌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监管规定,劳务外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将受到质疑。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下列区别,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 劳务外包 | 劳务派遣 |
主要合同内容 | 劳务内容、劳务报酬及结算方式等 |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
合同标的 | 某项劳务作业活动 | 劳务人员 |
资质要求 | 无特定资质要求,具体根据劳务作业内容判断 | 劳务派遣单位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人员管理 | 劳务公司自行管理,委托方不参与管理 | 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告知工作要求,进行培训等 |
劳务人员薪酬及支付 | 劳务公司自行决定及支付 | 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 |
适用法律 | 《民法典》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二)劳务外包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对于判断劳务外包是否必要、合理,需结合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劳务外包的内容,通常情况,劳务外包的内容主要为辅助性、技术含量较低的作业活动,并不涉及关键生产工序或核心技术。如涉及关键生产工序或核心技术,则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将会受到质疑;
2. 劳务外包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员工人数、业务范围等方面,尤其是劳务公司存在是否成立时间较短即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等情形;
3.劳务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的公司等;如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进一步解释选择关联方提供劳务的必要性等事项;
4.劳务报酬的定价依据及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市场惯例,是否公允及存在劳务公司代发行人承担人力成本的情形。
(三)建立完善的劳务外包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为确保劳务外包合同的规范履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遴选机制、劳务外包合同的内部审批、劳务外包合同的履行监督、内部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并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执行。
综上,对存在劳务外包情形的拟IPO公司,建议事先结合监管机构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自查,如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因劳务外包事项受到质疑而影响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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