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反映2020年12月收取乙公司预交光伏电力定金10万元。按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季度支付光伏电力款,则以其定金抵交欠款。据了解,乙公司欠交2022年第二季度光伏电力款16.95万元,甲公司没有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公司以定金抵交电力款,其余欠款于2022年8月结清。据此,甲公司应补确认光伏电力收入15万元和销项税额1.95万元,并更正申报2022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人员未发现其他异常项目。
处理建议
经汇总,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金额9+2.7=11.7(万元),补充确认销项税额12万元。
在更正申报2019年1月—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甲公司2022年6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63.8-12-11.7-5-1.95=33.15(万元)。较未审核前的63.8万元,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减少30.65万元。最终,甲公司在2022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存量留抵退税,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退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比例=33.15×100%×100%=33.1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2年09月16日,版次:07,作者:朱恭平,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