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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起因是马某某,王某某夫妇在2000年6月16日办理从开发商处购买两间商业门面房的产权手续时,填报的房屋成交价与开发商实际销售价有较大出入,当时税务部门按照申报的价格计算了应缴税款。事后税务部门查询到开发商销售票据真实价格与马某某、王某某申报的成交价差距较大。
在赵某某和马某某、王某某共同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税务窗口明确告诉马某某、王某某上次申报交易价格不实应当补缴税款6万2千多元,否则这次的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赵某某224万元购房款已付,急于办理过户手续,在多次找马某某,王某某补缴税款没有结果后,补缴了欠缴的税款,办理了过户手续。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赵某某承担房屋交易中各种费用,但同时也约定了,马某某、王某某(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也就是说买卖协议中都有对房屋买卖双方有利的条款,这也是合同签订不严谨造成的。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在约定“买方承担房屋交易中各种费用”,后边应加上“此前房屋未清结的税费除外”。诚实守信不仅仅是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准则,也是人们的社会交往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