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5. 焊接工程
5.1一般规定
5.2钢构件焊接工程
5.3栓钉焊钉焊接工程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6.1一般规定
6.2普通紧固件连接
6.3高强度螺栓连接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
7.1一般规定
7.2切割
7.3矫正和成型
7.4边缘加工
7.5球节点加工
7.6铸钢件加工
7.7制孔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部件拼装与对接
8.3组装
8.4端部铣平及顶紧接触面
8.5钢构件外形尺寸
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9.1一般规定
9.2实体预拼装
9.3仿真模拟预拼装
10. 单层、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2基础和地脚螺栓(锚栓)
10.3钢柱安装
10.4钢屋(托)架、钢梁(桁架)安装
10.5连接节点安装
10.6钢板剪力墙安装
10.7支撑、檩条、墙架、次结构安装
10.8钢平台、钢梯安装
10.9主体钢结构
11. 空间结构安装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2支座和地脚螺栓(锚栓)安装
11.3钢网架、网壳结构安装
11.4钢管桁架结构
11.5索杆安装
11.6膜单元制作
11.7索杆安装
11.8膜结构安装
12. 压型金属板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2压型金属板制作
12.3压型金属板安装
12.4固定支架安装
12.5连接构造及节点
12.6金属屋面系统
13. 涂装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2防腐涂料涂装
13.3连接部位涂装及涂层缺陷修补
13.4防火涂料涂装
14. 钢结构分部竣工验收
附录A 钢材复验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
附录B 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附录C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方法
附录D 防腐涂装工艺评定
附录E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测定方法
附录F 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附录G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附录H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J 钢结构工程计量方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零件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2.1.2部件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钢牛腿等。
2.1.3构件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2.1.4小拼单元
钢网架、网壳结构安装工程中,除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一般分平面桁架和锥体两种类型。
2.1.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2.1.6抗滑移系数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7预拼装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1.8空间结构稳定单元
由构件构成的空间稳定的结构。
2.1.9焊钉(栓钉)焊接
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
2.1.10环境温度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1.11膜结构
由膜材及其支承构件组成的建(构)筑结构。
2.1.12聚氯乙烯类(PVC)膜材
在纤维织布上涂以聚四氯乙烯树脂而成的布壮材料。
2.1.13聚四氯乙烯树脂(PTFE)膜材
在纤维织布上涂以聚四氯乙烯树脂而成的布壮材料。
2.1.14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膜材
由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材料直接制成的单一聚酯布壮材料。
2.1.15搭接型压型金属板
成型板纵向边为可相互搭合的压型边,板与板自然搭接后通过紧固件与结构连接的压型金属板。
2.1.16咬合型压型金属板
成型板纵向边为可相互搭接的压型边,板与板自然搭接后,经专用机具沿长度方向卷边咬合并通过固定支架与结构连接的压型金属板。
2.1.17扣合型压型金属板
成型板纵向边为可相互搭接的压型边,板与板安装时经扣压结合并通过固定支架与结构连接的压型金属板。
2.1.18泛水板
金属板通过辊压和机械折弯后形成一定形状的构件,用于对屋面及墙面压型金属板铺装后缝隙的封边封堵,防止雨水渗漏。
2.1.19金属屋面系统
由金属面板,固定支架,底板,紧固件,保温、防潮、隔热、隔声等材料组成的屋面围护系统的总称。
2.2符号
2.2.1作用及作用效应
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设计值;
△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的损失值;
Tch-----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
Tc-----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
T0-----高强度螺栓初拧扭矩
2.2.2 几何参数
a -----间距
b -----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 -----直径
d0-----孔径
e -----偏心距
f -----挠度、弯曲矢高
H -----高度
Hi-----各结构楼层高度
h -----截面高度
he-----角焊缝计算厚度
l -----长度、跨度
r -----半径
t -----板、壁的厚度
△ -----变量
2.2.3其他
K-----抗风揭系数
μ -----抗滑移系数
Ra -----轮廓算术平均偏差
3 基本规定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应由检测机构完成。
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2.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 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8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