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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材料申报】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通知

时间:2023-04-13 10:07: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四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社区社会申请备案三项材料》(附件1)和场所使用权证明,具体包括: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1.1);

2.会员(组成人员)花名册(附件1.2);

3.章程(附件1.3);

4.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社会组织出具《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附件2)。并于每季度20日之前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及变更、注销统计情况,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未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持《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完成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国家、省、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2.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开展活动;

3.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参加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等。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附件4),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事项包括: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附件5),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行政区划代码可在湖南省统计局官网—统计数据—统计标准栏目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消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

(七)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

第二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机制。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建议,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湘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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