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分级实施。根据教育行政管辖关系,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三是程序规范。在督导问题的定性、处罚措施的确定、问责决定的作出等各个环节,有一整套流程,做到规范有序,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四是公开透明。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在问责机制改革方面提出的一揽子举措,最重要、最具威慑作用的有四点: 一是与政绩考核挂钩。《意见》提出,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导约谈记录要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与教育执法联动。《意见》特别强调,要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三是公示公开。《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连带责任。《意见》强调,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队伍建设
让督学配齐配强
记者:发挥督导作用,离不开高素质督学队伍。《意见》在督学队伍建设上有哪些举措?
郑富芝:这次改革高度重视督学队伍建设,主要提出四方面举措。一是配齐配强。《意见》明确提出了国家督学的基本素质要求,即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对督学数量也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严格管理。《意见》明确要求,督学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恪守职业操守,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督学退出机制,不合格的要清除,不履职的要辞退。三是加强保障。《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四是改革创新。《意见》明确要求,创新督学聘用方式,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
与此同时,创新督导方式方法,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注重采取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督导方式,不断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记者 赵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