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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林场】浙江省林业碳汇与外汇示范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0 21:26: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围绕碳汇交易项目储备,细化实施地块,明确固碳增汇技术措施,探索开展碳汇项目成效监测评估。

试点县建设方案由试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先行基地建设方案由试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发,并报送省林业局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地块调整超过20%的,变更后建设方案应按申报程序报送。

第十三条 试点县、先行基地要围绕“十四五”林业建设和碳汇试点方向,谋划一批重点工程项目(试点县不少于5个,先行基地不少于2个)。要强化项目谋划,突出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要加强项目统筹,积极争取各类中央和省级资金,完善地方财政配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建设领域,共同参与林业碳汇发展。

第十四条 试点县要成立试点工作技术支撑团队,全过程跟进试点建设;先行基地要建立专家挂钩联系制度,具体指导基地建设与实施。倡导引入本土专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引进与推广,培育一批基层林业碳汇技术推广人才。

第十五条 试点建设在提升林业碳汇能力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市场、财税、金融、土地、数字化等手段,建立可持续经营管理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开展“林业碳账户”“新时期国乡合作经营”“用能企业+碳汇经营主体”“森林碳汇+竹木碳库”产业链等模式创新。要同步开展林业碳汇科普教育和公益减排社会实践,推动林业碳汇建设深入人心。

第四章试点管理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按年度确定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依托省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和数字林业系统,建设试点管理数字化模块,对接各试点单位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十八条 建立试点工作进度季报制度,试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林业局会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视情开展进度通报、典型宣传、现场指导和进度督促。

第十九条 省林业局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包括试点建设进展、政策支持与落实、项目申报与实施、试点成效与预期效果等。

试点建设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两类,年度工作中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当年评估结果应确定为“较好”。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经确定,由省林业局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试点名单建议:

(一)试点单位自愿申请退出;

(二)试点任务连续两年未完成;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建设,或以试点名义开展其他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其他经省林业局商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确定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成效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试点建设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自查,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预验收。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开展试点建设成效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做好试点工作资料收集与保存,具体包括:

(一)文件资料:试点申报材料、工作方案与建设方案、年度任务文件、领导批示指示等;

(二)管理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含立项、招标、验收、开发协议等),项目交易资料(含项目备案、交易协议、核定交易等),日常管理记录,进度季报、年度总结等;

(三)技术资料:试点执行技术文件、作业设计方案(含作业设计表)和实施记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等;

(四)影像资料:试点建设前后对比影像,会议活动、领导考察、专家指导、培训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局根据试点建设资料与建设成效现场验收结果,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40%。

第二十四条 试点建设评价结果经省林业局审议通过后,提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试点县申报林业重点项目。按照林业资金管理规定,加大对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局成立林业碳汇发展基础支撑协作组,对试点单位的重要试点内容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支持在试点单位实施各级各类研发、推广项目和基地建设,加强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指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工作形成的林业碳汇产品进入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区域性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各类碳中和碳普惠项目开展交易,指导试点单位与相关用能、高排放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林业碳汇产品开发。

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开展全省试点建设工作宣传,支持试点建设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碳汇宣传。省林业局优先安排在试点所在县(市、区)开展各类省级以上林业碳汇重大行动启动仪式、会议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文件来源:浙江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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