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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报措施】【IPO主题】专利来自高校的审计要点及合规建议(附例)。

时间:2023-04-10 21:24: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转让价格具有可比性以说明转让对价的公允性。

3.针对转让流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内部要求说明相关专利的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评估、审查及批准手续。如果存在瑕疵,需要论证相应瑕疵不构成实质影响(例如,在未评估时补充评估,未报送批准/备案的情形下报送有权单位或部门补充批准/备案),并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说明确认相关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4.论证企业经过自主研发、迭代升级后已对之前受让的专利进行升级和覆盖并形成独有的核心技术,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不存在依赖。

(三)典型案例-治臻股份(预披露)

【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子公司共有发明专利16项,其中7项是自上海交大受让取得,受让过程为:2016年4月发行人从上海交大受让10项发明专利,2019年2月发行人将其中3项转让给氢晨科技,2019年4月其中1项专利变更为发行人、上海交大共有。

请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从上海交大受让专利的过程、价格及约定主要内容;上述专利与发行人设立以来技术研发更新、产品生产和升级的关系,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占比;2019年4月1项专利权人又变更为发行人和上海交大的原因;发行人目前技术和专利中,哪些技术和专利来自或源自上海交大、或与其他方合作研发后形成,相关技术和专利实现的收入及占比;

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和演变过程,是否依赖于上海交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

【回复】

1.发行人从上海交大受让专利的过程、价格及约定主要内容。

2016年1月,拟出让的10项专利所有发明人签署了《发明专利转让知情同意书》,同意书声明拟出让的10项专利系发明人在上海交大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上海交大所有,发明人知悉此事,同意将此专利进行转让。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本次10项发明专利的转让以协议定价方式确定,已根据程序进行科技成果交易公示。

根据当时有效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本次10项发明专利的转让以协议定价方式确定并经评估确认公允价值,2016年4月6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024号《上海交通大学拟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上海交大拟转让的10项发明专利的评估值为248万元。因此,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上述专利与发行人设立以来技术研发更新、产品生产和升级的关系,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占比。

发行人从上海交大受让的10项专利中与金属双极板相关的7项发明专利为燃料电池金属极板实现“两板三场”的原型技术,公司设立后在此技术基础上自主研发创新,不断进行技术迭代,形成了公司的金属双极板产业化核心技术。

发行人从上海交大受让的10项专利中与金属双极板相关的7项发明专利,与公司自主开发的核心技术专利共同应用于公司金属双极板研发和制造中,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相关专利报告期内形成的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发行人从上海交大受让的10项专利中其余3项专利与发行人金属双极板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无关,主要专注于提升燃料电池电堆性能与生产效率,已于2019年转让给其他方。

3、2019年4月1项专利权人又变更为发行人和上海交大的原因。

上海交大和治臻有限于2019年3月约定,治臻有限将名下的一项发明专利“一种车用燃料电池的大面积金属双极板”(专利号:201210509907.1)变更为上海交大和治臻有限共有,并于2019年4月完成变更登记。此项专利转让给上海交大共有主要原因系出于推动燃料电池金属双极板的技术进步以及便于开展双方的技术合作的考虑。

三、高校/科研院所向发行人许可使用专利

(一)问询要点

1.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使用的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是否涉及核心技术、产品;

2.发行人对相关技术支付费用是否公允,相关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清晰;

3.授权发行人使用的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生产、研发等方面的贡献,相关技术的具体研发人员、形成过程和各自投入情况;

4.高校/科研院所授权发行人使用研发成果的期限、是否为独占/排他许可;

5.存在非排他的许可安排的,说明采取此安排的原因,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合规建议

1.根据实际情况说明相关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生产、研发等方面的贡献,相关技术的具体研发人员、形成过程和各自投入情况;

2.充分披露许可费用是否公允(例如因发行人实质参与相关工作而无偿提供使用),以及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清晰(包括对于被许可人、许可期限、分许可的约定是否清晰等)。

3.充分论证采取非排他许可安排原因:

(1)许可方为事业单位,采取相关安排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平衡技术共有双方的利益;

(2)有助于更广泛地推广应用学校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

(3)不存在发行人未支付足额技术使用费,也并非仅为保证短期经营成果而忽视对未来持续经营的影响;

(4)结合技术及市场情况论证高校/科研院所不存在对外无限制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可能性。

4.说明许可第三方使用风险可控:

(1)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和重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充分说明对外许可第三方使用技术成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有持续的研发创新优势,保证发行人能够推出多项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型产品,巩固发行人的行业领先地位;

(3)高校/科研院所出具专项说明,不会任意扩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范围。)。

(三)典型案例——集智股份(300553)

【问询】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8项已获授权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浙江大学以独占方式许可公司实施的3项专利,源于公司与浙江大学进行的技术合作。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合作形成的技术专利申请权及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但实际上浙江大学就其与发行人的技术合作成果先后申请并取得上述3项发明专利。律师工作报告提到:浙江大学实施有关合作项目的负责人为曾胜,曾胜之配偶曾以股权受让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请发行人结合合作协议说明浙江大学单独申请专利的原因、发行人支付许可费用的原因,浙江大学是否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说明浙江大学许可发明专利的实际运用情况。

【回复】

1、浙江大学单独申请专利的原因

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分别于2005年、2007年签订了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就该等协议项下的研发成果,浙江大学单独申请了三项专利。由于发行人当时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在申请专利时,由浙江大学作为专利权人提出了申请,发行人参与合作研发人员作为发明人进行了署名,发行人享受免费实施该等专利的权利。

2、发行人支付许可费用的原因

在接受外部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考虑到浙江大学已经取得专利的现实情况以及出于防范其他人使用该专利的保护性目的,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签订了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协议,向浙江大学支付了一定许可费用,以明确对上述专利的独占使用权。

3、浙江大学是否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

在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初始合作时,发行人主要注重合作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权利,知识产权化意识不足。发行人在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之后,与浙江大学本着尊重现实并继往开来的原则签署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将排除其他人使用该专利的共识进行明确化。双方以专利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弥补了早期合作协议中对专利申请权约定不明的问题,不存在浙江大学违约的情形。

4、浙江大学许可发明专利的实际运用情况

在浙江大学申请专利中,“全自动平衡机切削点自动定位装置”专利主要是R型刀具的自动对刀技术。除R型刀具外,发行人根据用户需求和待处理工件特性,陆续开发了适用于V型、T型、P型和钻孔等刀具的对刀技术及产品,随着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对刀技术的多样化,利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销售占比将进一步降低。“全自动动平衡机的双铣刀结构”专利和“利用轴承动态油膜电阻的全自动转子平衡机自动对刀装置”专利的注册和独占许可系出于防御目的,发行人并未投入实际使用。

综上,浙江大学不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形;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并支付费用,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发行人对浙江大学所申请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发行人独占许可的浙江大学所申请专利,部分已投入使用,部分作为防御性专利,未实际投入使用。

四、结语

高校及科研院所是发明专利的重要产出机构之一,其如何防范与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就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发生冲突和纠纷等问题,往往是其在IPO审核过程中会被重点关注和问询的问题。拟IPO企业只有提前预知该等风险并做好相关应对措施,才能更好地避免企业因专利权属不清晰等问题导致IPO的折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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