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在合同期内可视情况申报两次奖励。
县(市、区)级奖励资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安排。市级奖励部分申报程序如下:
(一)备案。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审定。内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于每年1月底前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并由社会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参照省市外资项目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复核结果,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奖励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资金拨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市级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县(市、区)负责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第九条 激励责任。同一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受奖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来源:德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