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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申报】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4-09 21:05: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上市要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九)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十)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推动社会资本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产生新增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能源局)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以及奶业、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伏装备、生物制药、稀土等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绘制招商地图,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对民营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照1%给予资金奖补,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增幅按照不高于10%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批准建设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完善资产评估、股权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混改各方权利义务。健全混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务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立“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党委政法委、司法厅、公安厅、纪委监委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工商联)

(十五)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制定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

(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二期工程,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升级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层级的信息壁垒。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不再审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帮代办”模式,在工业园区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评估,推动民营企业项目早落地、早投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稳妥做好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工商联)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建议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政务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十九)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发布年度民营企业100强榜单,积极选树诚信企业典型。对在重点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参与公益事业、应对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予以表彰,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符合条件的产品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在政府采购中可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为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服务。(自治区工商联、党委宣传部、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战、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落实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工商联和商(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强化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不搞“一刀切”。 做好年度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有效运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蒙企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精准宣传解读惠企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大力宣传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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