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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债权申报】企业破产主题|申报债券

时间:2023-04-09 19:05: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5)债务人、保证人均有破产情形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6)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限制

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8.善意受托人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付款人“不知其事实(发票人受破产宣告的事实)”的限定条件。

10.合同解除的债权申报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1.经代位诉讼裁判确认的债权申报

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判决生效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代位权人对行使代位权取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裁判执行之前,主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的,代位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继续强制执行。同时代位权人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申报债权,但应当扣除已经从次债务人处得到清偿的部分。

12.共益债务的申报

对于共益债务是否需要申报,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根据现有实务,因共有债务属于私权,权利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再决定是否列入共益债务。对共益债务是否存在以及金额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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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规定:“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7

补充债权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程序已经终结,则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已注销,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不可能再得到清偿。但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其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在和解程序中,其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

8

债权登记造册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这里所述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主要是指对债权申报(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审查,即初步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判断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与实际数额相符。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9

债权核查、确认和异议程序

1.核查及确认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应当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异议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10

债权人的查阅权利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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