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申报高企时,假设拟申报公司是2019年12月15日成立的,2019年没有发生经营活动,此时要出具年审报告吗?
有部份科技局和专家认为,提供资料证明也可以,可以没有审计报告。
但仍有一些专家,严格执行国科发文2016年32号文,“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这无可厚非,你写个情况说明,说没有经营活动,但不代表没有其他财务数据啊。
因此从严谨性角度讲,即使2019年没有经营活动,仍然要出具年审报告,专审报告中2019年数据也要体现,只是数据为零。
六、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对高企申报的影响
(一)保留意见不一定影响高企申报,要看保留的内容,是否影响净资产及销售收入
但从合规角度考虑,一家公司如果财务核算不规范,专家对申报高企持有异议,也是能理解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每年年末做帐时,要保证各科目期末余额及发生额准确,各位在12月结帐时,可以关注以下两篇文章,以确保会计报表公允。
从审计角度看期末关账应注意事项(1/2)
从审计角度看期末关账应注意事项(2/2)
(二)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可以。
七、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没有填写研发费用
(一)如果是小微企业,属于正常情况,可以接受,需要写情况说明。
(二)非小微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研究开发费用,不合理,属于核算口径不一致,需要写情况说明。
如果非小微企业,报告期内三年都没有研究开发费用,可能有不少专家就直接认为不符合申报要求。
解决问题思路同问题四、即根据研发费用辅助帐调整总帐,同时去税务局做更正申报。
八、高品收入占比60%-70%之间的,关注是否可能通过关联方虚增收入
虽然高企申报文件中,没说关联方之间销售收入不能算高品,但实务中专家会关联方之间的收入,还是比较敏感。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最好通过情况说明表明,剔除关联方销售之后,高品收入占比是否达标。
九、总收入
关于总收入,再强调一下,是所得税口径的收入,不是会计口径,详细可以阅读《在高企审计过程中,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服务)》
案例:今年某公司高企没过,经分析,我们判断问题有可能出在计算高品收入占比时,总收入中未包含投资收益。
经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此投资收益属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属于会计准则口径的总收入,但的确不属于所得税口径的收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是正确的,是不是由于专家拿不到资料释疑,在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做的职业判断。
对于总收入中未包含利息收入等,专家也会存疑。
因此建议大家,总收入严格按照国科发文2016年32号、195号文来执行,按照文件来,再通过情况说明解释清楚,肯定是最安全的。
十、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传言,前三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要做,并且与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差异较大时,建议写情况说明。
说实话,这一个口径我们也觉得不太合理,因为高新口径研发费用是明显大于加计扣除的,依据文件都不一样,怎么可以比较呢?
综上所述,在高企申报资料中,建议写两份情况说明:
一、必要说明
主要针对年审和专审纳税报表,审计报告中本年期初数与上年期末数不一致等,这是必要的,详见《申报高企时,如果相关数据不一致,务必提供两段文字说明》
二、充分说明
如拟申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1、2、3、8、9、10时,应该写清楚其发生原因,以免被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