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测试站项目、繁种基地项目。
3、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主要包括动物保护、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其中,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能力、动物卫生监督能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能力、兽药质量监察能力等项目建设。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包括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检疫能力、植物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农药风险监测能力等项目建设。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口岸检疫查验能力、进出境隔离检疫及监测能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能力、风险预警管理能力等项目建设。
支持标准:按照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原则,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中部地区80%。
4、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包括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数字农业建设项目等。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和农业科学试验基地等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中部地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且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综合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数字农业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及分中心建设、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项目建设。
二、乡村振兴专项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按照“地方为主投入、中央适当补助、聚焦短板领域、整县面上推进”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支持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广成熟工作路径、适宜技术路线和有效建管模式,以点带面推动中央部署任务落实。
项目县选择(2021年标准):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选择项目县,除郑州外其余每个省辖市推荐一个项目县(市、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已经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县,不再支持。汝州、滑县、长垣、邓州、固始、鹿邑、新蔡等尚未安排过项目的7个省直管县(市)可单独申报。可适当向脱贫摘帽县倾斜。
资金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每县补助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40%(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建设内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提高人居环境整治的效果,更大程度争取国家奖励,项目县可结合自身情况,将资金全部集中用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1项工程。
申报要求:一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或安排,立足现状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已经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成村庄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不再重复编制),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二是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各项建设内容,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审批手续。三是有关县申请开展项目建设,要同步提交县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考虑,包括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机生活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覆盖行政村比例等基期数据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县域农村人口,项目实施受益农村人口等。四是坚持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在开展前期工作时,要提前明确各建设工程的管护主体、责任单位和后续经费保障情况,健全完善财政补助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切实建立起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五是有关项目县必须严格落实配套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加盖政府公章。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申报条件:2021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7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即2019年以来认定的两批示范园。二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申报的示范园位于脱贫摘帽县(市、区)范围内。
主要建设内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垃圾污水处理、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仓储物流、检验检疫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安排给企业主体,不得用于具体的产业发展项目,不得统筹整合用于其他项目。
投资安排标准:初步考虑,单个示范园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分两年安排,其中,第二年是否安排以及安排规模将视第一年项目建设成效,按照奖优罚劣原则统筹考虑确定。
其他要求:一是示范园建设项目以园区为单位,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每个园区应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示范园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项目主体、责任主体、管理机制和日常监管等,作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依据。
二是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示范园按照固定资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指导示范园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提出投资需求,避免盲目上报投资需求,造成投资难以落实、出现“半拉子工程”等问题。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要充分考虑申报项目审批核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情况,认真填报2021年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并随投资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四是202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采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纸质文件同步编报的方式。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示范园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重大项目库。
三、农业绿色发展专项
主要包括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黄河流域面源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农业绿色发展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1、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围绕种养结合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
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畜禽粪污密闭贮存发酵池、液体粪污(沼液)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购置高效适用输送和施用机具,畅通还田渠道;购置车辆定位装置、流量仪、液面仪等粪污运输和施用量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采集粪污还田量等相关数据,加强畜禽粪污流向监管;购置粪污养分快速测定仪器、凯氏定氮仪、烘箱、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高压灭菌锅等,对畜禽粪污特性数据进行检测分析,提高还田规范化水平。
支持范围: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县中,选择粮食产量较高、耕地面积较大、土地承载能力较高、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完善、具备机械化还田条件的县,以液体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先选择县级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的地方实施项目。
已于2017—2020年实施过中央财政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以及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县不列入储备范围。
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根据各县生猪存栏量确定,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的项目县,补助上限为2500万元; 20万头(含)以上的项目县,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贫困县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的,补助上限为2800万元;20万头以上的,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分两年安排。
2、黄河流域面源污染治理
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菜单式遴选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秸秆农膜污染等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生态净化、尾水调控、坡耕地径流拦截等农田氮磷流失减排工程;畜禽粪污高效堆肥、厌氧发酵、污水深度处理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程;复合人工湿地、“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程;秸秆深翻还田技术、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青(黄)贮、氨化等饲料化和食用菌栽培等基质化利用技术;农膜回收网点、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建设。
支持范围:项目实施范围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其中,长江流域重点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云南、重庆等省份,黄河流域重点支持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份。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投资,已实施过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县不再列入本次项目支持范围;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不再列入本次项目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项目建设资金以相关主体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