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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土地申报】海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正在接受近10年来土地增值增加11倍后转让的税务调查。

时间:2023-04-04 06:52: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八条第二款“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第十二条“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99号)第二条“……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16%”规定,由于不能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其所得税成本,按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你公司所属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16%,企业所得税税率15%。

你公司2007年转让三块土地取得收入合计58,483,559.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是偷税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合计27,330,343.74元、企业所得税1,403,605.42元,合计28,733,949.1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对你公司少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以“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为准。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予处罚决定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超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969540;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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