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和社保以及个税的服务费。备注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金额。
“正常上班族需要签合同、发工资、缴纳社保。而代缴社保是把您的社保关系做托管,相当于您在公司上班,公司给您缴纳社保。”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只要公司与办理者之间没有纠纷,不去举报,就没有人会去核查,“社保机构只会看您是否缴纳社保,来判定您是否在这个公司上班。北京这么多公司不会挨个查的,除非产生纠纷”。
记者了解到,在这家公司办理社保代缴,只需发送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给公司,每个月通过个人手机银行把费用转到公司账户即可。
记者又联系了一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社保代缴公司,对方的回答与北京那家公司大同小异,同样坚称“没有风险”。
在杨保全看来,根据劳动法规定,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可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个人只是通过“挂靠”获得参加社保机会,不仅违法,还会给参保人带来多重风险。
“个人选择社保代缴,必须先将费用定期支付给代缴机构,如果代缴机构没有按期缴纳社保,很有可能造成断缴而影响社保待遇的享受。更有甚者,如果代缴公司挪用资金或者‘跑路’,委托的个人则将遭受损失。”杨保全说。
郭政提出,由于社保代缴需要获得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劳动者还可能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代缴属于社保欺诈,一旦查实,个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在办理社保代缴过程中,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存在社保代缴现象?
郭政分析,社保代缴存在的背后,主要是由于我国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高度捆绑所致,此外,还有劳动者异地缴纳社保的自发需求等因素。
杨保全认为,社保代缴存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从长远来看,打破参保户籍限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渠道,不仅可以对社保代缴“釜底抽薪”,也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设计社保制度,应该是未来社保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看来,社保代缴问题由来已久,社保跟属地挂钩、跟户籍挂钩、捆绑劳动关系,这些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造成社保断缴,才会有一些人通过社保代缴接续社保关系。此外,社保还负担了额外的社会治理功能。
“从险种的角度看,社会保险的基干部分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又以养老保险占比最大,社保的本质是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以大数法则分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面对的社会风险。但由于社保负担了额外的社会功能,各种各样围绕社保的乱象就产生了。”王天玉说。
恢复社保本身制度功能
取消参加社保户籍限制
实际上,松绑户籍与社保已经迈出步伐。
2021年5月1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开始施行,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门槛,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保。
同年9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通知,在安徽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在户籍地参保外,还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年12月1日,《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杨保全认为,社保代缴现象的出现,既是个人谋私利的主观意愿驱使,也是基本公共服务不足的客观结果所致,在地方已经迈开改革步伐的基础上,应该加快完善国家层面灵活就业参保制度,特别是取消户籍限制,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同时加快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丰富参保途径,强化基本公共服务。
“对已经选择社保代缴的人群,应限时整改分流。其中,符合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应引导灵活就业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对于通过社保代缴形成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宜‘一刀切’地完全抹去。”杨保全说。
郭政的建议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当前国家对社保代缴等行为严格管控,从企业合法合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用工应保障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一致性,拒绝社保代缴等。对个人而言,可通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王天玉看来,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是要尽快推进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尤其是养老、医疗这两个规模最大的险种,只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无缝衔接,打通标准劳动关系的就业与灵活就业社保制度的“堵点”,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社保业务。
“此外,能不能剥离社保上面附着的其他社会治理功能,尤其是像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恢复社保本身的制度功能,以避免一部分人为了这些目的想尽办法虚构劳动关系进入社保体系。”王天玉称。
据王天玉观察,目前对于社保领域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太轻。“这些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危害巨大,应该依法加大惩罚力度,特别是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社保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文中梁良、张悦、李杨均为化名)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