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本人或租赁房屋所有人、房屋租赁中介、劳务单位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等相关业务均可实施网上申办。1.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山东微警察”微信公众号申报登记。操作程序:关注“山东微警察”微信公众号,在“户籍工作”模块下的“居住证工作”中找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栏进行申报。各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咨询电话派出所名称查询电话江边路派出所0535-6355600千部派出所0535-6351928复信路派出所0535-6432222
r>东厅派出所
0535-6442999
门楼派出所
0535-6473110
高疃派出所
0535-6463685
回里派出所
0535-6491110
张格庄派出所
0535-6463694
臧家庄派出所
0535-6463668
开发区派出所
0535-6463473
警方提示:
房屋出租人(代理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单位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3、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4、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援引部分相关法律条款: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人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
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 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 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 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福山区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你们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