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义;或在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专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本单位档案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实施方案、高质量的指南、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前2名)制定市州综合档案馆或机关(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事业发展规划、档案规章、工作(业务)标准、行业档案规范,其中2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或参与制作(前3名)经同级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档案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或参与制作(前3名)获得名次的国家档案局档案项目工作专题片1部以上。
2.作为档案信息化技术骨干,主持(前3名)制定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或机关(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或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为依据),效果良好。
3.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档案收集整理、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保护开发、安全保密、修复成果、创意产品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档案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相关材料为依据)。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前3名)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陈展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完成(前3名)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包括成就展览馆、博物馆)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业务评价专家库(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并参与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国家综合档案馆评定、档案馆(室)业务建设评价、档案安全评估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10次以上(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邀请文件或测评评价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6.作为前2名获得与档案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档案及相关专业计算机软件著作2项,并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证书。
7.制定档案馆年度接收计划5次以上(提供指导、接收报告),对依法移交进馆档案资源进行具体业务指导,每年完成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5次以上;或独立完成整理编目方案,组卷300卷以上;或独立整理纸质档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独立整理音像档案500小时以上(提供体现工作情况的整理工作报告,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9.在市州、省直档案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0.作为本单位技术骨干,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授予的档案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并在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授课达到50课时(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或培养指导2名以上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其中至少 1 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1 次。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档案及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1部;或参与正式出版的档案及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或承担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本专业文献资料的编写。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5.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其研究成果确实解决档案及相关学科领域的重要难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的充分认可,经业内3名以上本专业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正高级二、三级岗位)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7项至少占一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档案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档案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市州以上档案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助理馆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具备中专、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但需要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较高水平调研报告、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办法、高质量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陈展大纲等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
2.参与完成省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机关(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事业发展规划、档案规章、工作(业务)标准、行业档案规范,其中1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或参与制作同级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档案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或参与制作获得名次的国家档案局档案项目工作专题片1部以上。
2.参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机关(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或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为依据);或成为全省档案信息化专项规划、数字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室建设等工作小组的成员(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3.参与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陈展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包括成就展览馆、博物馆)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的。
4.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业务评价专家库(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并参与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国家综合档案馆评定、档案馆(室)业务建设评价、档案安全评估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8次以上(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邀请文件或测评评价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5.完成档案及相关专业计算机软件著作1项,并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证书。
6.制定档案馆年度接收计划3次以上(提供指导、接收报告),对依法移交进馆档案资源进行具体业务指导,每年完成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3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卷以上;或独立整理纸质档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独立整理音像档案400小时以上(提供体现工作情况的整理工作报告,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近学科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8.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授予的档案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并在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授课达到30课时以上;或在市县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中授课40课时以上(以培训组织方的邀请函及课程表或授课专家签字表为依据)。
9.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建言献策报告、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研报告等1篇;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责任编辑3年以上。
10.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从事缩微、影视采编、照片档案整理、档案信息化、档案抢救修复(裱糊、仿真复制)、档案鉴定、档案统计分析等工作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至少撰写1篇业务技术操作报告。
11.机关档案室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人(次)以上,各类档案馆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0人(次)以上,至少撰写1篇查阅利用分析报告(提供体现工作情况的工作报告,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3.获市、州档案馆或各行业系统内表彰1次。
14.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的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经历)(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依据)。
2.参加工作以来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开展档案业务指导交流服务工作累计1年。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八)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九)公开期刊:指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 “ISBN”编号的出版物。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正高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3年以上)实名推荐,同时须书面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由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专家举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按具备一条业绩对待:
(一)申请举荐人、举荐专家双方或有一方不诚信的,或双方或有一方不知道举荐政策要求的。
(二)针对已定性成果举荐的。如科技奖项、发表的论文、纳入计划或已结题验收的课题、项目等。
(三)未产生效益的。即未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虽产生效益,但未达到相应层级职称应具有水平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举荐或用人单位不认可的。
(五)获“小范围”高级职称者举荐的。
(六)举荐专家不确切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业绩成果、能力、品德等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第三十九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第四十条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评审全省基层有效范围的条件标准不再另行制定,业绩条件在此标准范围内适当降低。对县(区、市)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条件标准2项,即符合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