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责小组立即调查了两家货代公司。两家公司都承认,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与L饮料公司发生货运业务,曾将L饮料公司大量发往福建的莆田、龙岩、泉州、宁德市四个城市。两家公司还向检查员提供了相关电子版配送记录和运费收取数据等证据资料。调查结果显示,从2016年开始,厦门T货物代理公司和厦门H货物代理服务站共向L饮料公司支付了10.1万件货物,L饮料公司向两家物流企业支付了80万元以上的运费。“数字统计
核”解谜题,隐匿收入出水面物流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确实发出过大量货品。但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呢?专案组重新梳理案情,决定依托信息技术,深挖突击检查时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打开案件突破口。
检查人员用软件分析企业资金流。
针对现场核查时调取的电子订货数据残缺不全的情况,检查人员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企业硬盘进行数据深度恢复。随后,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恢复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归类、筛分和整合,最终成功复原了企业订货系统中已被删除的历史订货数据。
分析这些数据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虽然L饮品公司在福建省内有多个代理商,但与L饮品公司业务联系最频繁的只有福建莆田的齐某、福建龙岩的陈某和福建宁德的邱某3人。结合举报线索,专案组判断,这3名人员应是L饮品公司的主要区域销售代理商。
为加快取证进度,尽快查明L饮品公司真实销售收入,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前往莆田、龙岩和宁德调查取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齐某、陈某和邱某如实提供了他们与L饮品公司的交易情况。
原来,L饮品公司主要从事专有商标配方饮品的加盟推广销售。企业分别与齐某、陈某和邱某签订了区域业务加盟推广合作协议。L饮品公司无偿提供品牌商标给3人使用,并负责新饮品配方的开发工作,要求齐某等人销售的饮品的原料均通过订购系统从L饮品公司采购。为鼓励齐某等三人拓展业务,王某与3人约定,根据他们发展加盟商的情况,按照原料采购额一定比例向3人支付提成。
调查过程中,齐某等3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L饮品公司签署的加盟协议、3人发展的所有加盟商名单,以及检查期内所有订单统计数据等证据资料。
经统计,3人在检查期内共发展56名下线加盟商,共计向L饮品公司采购5125.85万元金额的原材料。专案组将3人提供的订单统计数据和订货核对单,与L饮品公司电脑中恢复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数据完全一致。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专案组调取了L饮品公司和涉案相关人员王某、齐某、陈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实施调查,发现L饮品公司对公账户基本没有收支记录,而王某在银行开设的3个个人账户在2016年—2020年期间的流水信息却多达近1.7万条。这些账户信息,不仅金额大,而且往来对象众多,十分繁杂。
为了尽快理清王某资金流信息,锁定证据,检查人员将王某、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数据导入资金梳理软件,进行定向分析和核查,最终确定,王某2016年—2021年检查期内,共从齐某、陈某、邱某和其余56个二线加盟商处获得经营收入5995.17万元。
审视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有些疑惑:这个数据为什么与专案组外调获得的L饮品公司销售数据不一致呢?
专案组在分析王某资金走向情况时,还发现,王某收取加盟商的资金,在不同时间呈现两种走向:2016年1月—2019年9月,王某只单向收到加盟商支付的货款。而在2019年10月之后,王某收到加盟商汇款后,会转账给齐某,并会于每月底收到齐某转来的一笔标注为“业务费”的款项。
这又是怎么回事?
专案组约谈了L饮品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L饮品公司发展齐某、陈某和邱某等地区加盟商,并大量对外销售饮品原料货物的事实。王某称,后来由于身体等原因,他于2019年10月将L饮品公司所有原料产品销售业务“打包”转让给了齐某,由其负责原料采购和加盟销售业务,L饮品公司只负责协助齐某收取加盟商货款和管理、维护原料订单系统,齐某每月按照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L饮品公司支付系统维护和管理费。这也是王某账户资金流后期发生变化和检查人员调查的企业销售收入数据有偏差的原因。
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9月20日B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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