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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申报作废】[12366最近热测] 12月28日至1月4日

时间:2023-03-30 23:05: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按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根据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提前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收入的月或季度平均金额提前缴纳,也可以根据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提前缴纳。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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