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和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责任,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量等内容均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前,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需申请一次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并分类申请实施变更。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执行报告中载明,后续结合其它事项变更;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的,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以下简称变更单)的方式办理。变更单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详细内容格式见附件3。
审批部门应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核发变更单,变更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副本)插页,一并作为证后监管依据。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有关规定,整合建设项目环评事中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事项,对试点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对试点单位采用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内容等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可在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中协同开展竣工验收报告合规性抽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运营阶段
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行)或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后,相关变动情况纳入试点单位日常环境管理。若变动情形按规定需纳入排污许可证,试点单位应对照环评名录依法办理环评后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变更单。
审批部门应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核发变更单,变更单一并作为日常监管依据。执法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事项,对排污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强化工作调度,建立“两证合一”审批台账和监管台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问题和做法,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试点情况。
(二)积极探索创新。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各区实际,在试点要求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在“两证合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与证后监管事项整合等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培训。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化工区管委会应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及时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管理要求,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
1. 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办事指南
2. 排污信息清单(样例)
3. 排污许可证变更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