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分别出台了《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上述政策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行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等。
一是免征标准的确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比2022年的政策,其月销售额为15万元以下(含本数),2023年的政策将月销售额调整到了10万元。
二是征收率的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比2022年政策,国家仍延续的低征收率的政策。
三是销售额的确定。对于当期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差额征税的企业,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享受税款的减免。
这个规定延续了2022年的政策,只是销售额确定为10万元。
四是发票的开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免税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也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放弃减免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是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行业。政策明确了两个行业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规定:分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性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行业具体范围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上述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5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填报加计抵减额。
具体行业包括:
邮政服务业
电信服务业 —— 其中:1.基础电信业 2.增值电信业
现代服务业 ——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2.信息技术服务业 3.文化创意服务业 4.物流辅助服务业 5.租赁服务业 6.鉴证咨询服务业 7.广播影视服务业 8.商务辅助服务业 9.其他现代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 —— 其中:1.文化体育服务业 2.教育医疗服务业 3.旅游娱乐服务业 4.餐饮住宿服务业 5.居民日常服务业 6.其他生活服务业
六是加计抵减比例的明确。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与2022年的加计抵减政策对比,生产性的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是按10%执行的,2023年则按5%加计抵减;生活性的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是按15%执行的,2023年则按10%加计抵减。
个人认为,优惠政策的延续,仍是为了缓解因新冠疫情对小规模企业和相关服务业的经济冲击,使这些行业和企业在全面开放后一定的时期内,通过税收的减免,缓解经营压力。相信还会有其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共同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复苏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