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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外汇申报】境外返程投资 | 37号文登记指引

时间:2023-03-28 16:58: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中国企业通过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成功实现境外融资,但到了资金入境环节,部分企业因股东未及时办理37号文登记,无法通过外管局的审查导致融集的资金无法入境。本文旨在厘清37号文的规范对象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以期对正在或者计划进行境外融资的中国企业的合规有所助益,避免落入资金无法入境的窘境。

37号文,是指中国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汇发[2014]37号文件,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登记,适用的对象是境内的自然人,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是境内机构,则需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即通常说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登记。

37号文规范的行为是什么?办理37号文登记的作用是什么?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主体有哪些?3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应在什么时间向哪个机构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申请37号文登记的材料有哪些?未依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后果是什么?以上问题的解答详见下文。

一、37号文规范的行为

如上文所言,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涉及“特殊目的公司”以及“返程投资”两个概念。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基于上述概念,37号文规范的具体行为是中国籍自然人通过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行为。

二、办理37号文登记的作用

37号文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办理37号文登记后,在境外投融资的境内居民可以顺利将境外投资资金调回国内。具体而言,对于有中国自然人的境外架构,中国自然人需要完成37号文,才能顺利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中的“返程投资企业”标识,从而顺利将境外的投融资资金汇往国内。在返程投资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境内外汇登记和银行账户的时候,必须声明自己是返程投资企业,否则会面临虚假申报带来处罚的风险。

三、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主体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中国籍的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四、3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

(1)设立内资公司

根据目前监管要求,37号文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2)设立中国籍自然人控股的第一层SPV公司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根据外管局要求,需要提供登记申请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公司信息。因此,在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之前,需设立由申请人个人控股的SPV公司(通常为BVI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SPV公司成立的时间节点必须在境内的内资公司工商登记之后,确保SPV成立时申请人已拥有境内权益。

注意:如果境外架构存在不止一个中国籍自然人,建议每个申请人各自设立单独的SPV公司,如果多个申请人控股第一层SPV公司,SPV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时,需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

(3)办理中国籍自然人股东的37号文登记

自2015年起,37号文登记的审批权限由外管局下放到银行,申请人可向内资公司所在地的银行办理37号文登记业务。

各地银行及外管局对于37号文的审批要求不同,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4)返程投资

37号文登记是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前审批,因此返程投资需要在办理37号文登记后进行。若返程投资行为发生在37号文登记之前,则需要办理补登记,甚至会面临处罚风险。

五、37号文的登记时间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可以先设立SPV公司,但是出资额应仅限于其前期注册费用,不得发生其它出资行为,否则,如果中国籍自然人的出资超出注册费用的范围,其应按照SPV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可能需要交纳罚款、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由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

六、37号文登记的申报机构

37号文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通过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但37号文的补登记仍需要到外汇监管部门办理。

以中国籍自然人的境内权益(内资公司)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的,应向内资公司所在地银行申请,如涉及多个内资公司,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进行集中办理。

七、37号文登记的申请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以目前北京某银行为例,不同地区对于具体申请材料的要求或有细微调整):

八、未依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后果是什么?

境内个人如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不仅会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还会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境内中国籍自然人若未能合规办理登记,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也会受到影响,向境外的汇出利润及其他外汇业务也会受限。

  • 相关案例:

案例一:**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包装(嘉兴)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包装(嘉兴)有限公司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外汇监管部门认定**包装(嘉兴)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37号文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重庆)投资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重庆)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外汇局认定***(重庆)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上述两个案例中,**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均涉及特殊目的公司,均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构成逃汇而受到外汇监管部门的处罚,不论是设立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还是持续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变化需变更登记,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条例》、37号文等法律规范的规定,避免产生相关法律责任。

  •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37号文第七条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37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结语

中国籍自然人在参与跨境投资时应充分关注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规问题,在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前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办理37号文登记,方能保证跨境资本的顺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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