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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申报金额】因税务举报不实被罚款2000万韩元,企业不知道的举报不实法律风险

时间:2023-03-28 15:58: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4月13日,福建某企业因税号申报不实,被某海关处以2030万元的罚款。那么,是不是所有税号申报错误都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不是,那什么情况下的税号申报错误不应当予以处罚?企业应如何防范税号申报不实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了税号申报不实应如何救济?这些可能都是企业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

今天,笔者就说说这些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A能源有限公司委托B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F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502202*******5733,申报品名为“抽余油”,申报税则号列为2710129990(进口关税9%,增值税13%),申报数量为31320.171吨,申报总价为9807128.54美元。

2020年6月8日,F海关实施查验并根据布控指令取样送检。6月10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样品密度(20℃)为0.6719g/立方厘米,芳烃含量为3.88wt%,烯烃含量为2.88wt%,烷烃含量为93.25wt%,环烷烃含量为8.11wt%,研究法辛烷值为68.5,马达法辛烷值为68.4;馏程:初馏点44.5℃、10%蒸发温度55.9℃、50%蒸发温度65.5℃、90%蒸发温度86.6%、终馏点116.9℃”。

2020年6月19日,经广州税管局归类(《归类专业认定W-2-5100-2020-0099》)认定,所询商品外观为液体,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220项下(进口暂定关税税率0,消费税率1.52元人民币/升,增值税率13%,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号3502202*******5733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9595496.7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83554217.69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67428930.84元。涉案货物的货值为人民币153149714.4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编号:3502202*******5733)、查验记录单(编号:35082020*******332)、《检测报告》(编号:FJSH-JC2006059)、广州税管局归类专业认定(编号:W-2-5100-2020-0099)、《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编号:X关违字〔2020〕350205号);货物购销合同、往来邮件及翻译件、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的复函、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公司复函、付汇银行提供的合同;退运报关材料,货物存放现场的查验记录;企业报告、境外供应商报告、B报关有限公司报告、丁某等人笔录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A能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A能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60万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将涉案货物及时退运出境,并缴纳足额保证金7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030万元。

综上,根据择重处罚原则,按照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030万元。

【案件评析】

对于何种情况下的税号申报错误,应认定构成申报不实,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号申报不实的认定应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税号申报错误,涉税金额满足一定条件,就构成税号申报不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号申报不实的认定应采取主观归责原则,即认定税号申报不实,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无过错,则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行政处罚须以主观过错为前提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明确了行政处罚须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申报不实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当然也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商品归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行为人并不能保证申报的税号绝对正确

根据《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下称《海关归类规定》)第2条的规定,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税则》为基础,按照《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但是,《税则》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对每所有商品都一一列名或具体描述,大量的商品归类需要运用归类总规则,结合商品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属性,推导出一个应归入的税号。不同的人可能会因专业或对商品功能、原理的认识不同,推导出的归类结论也不相同。

实践中,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海关将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因此,行为人申报税号不正确,可能是受归类技术所限,而并非都是主观过错所致。

3、海关行政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行为人有必须正确申报税号的义务

《关税条例》第31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归类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 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 品编码。”

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要求行为人如实准确申报的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税号有影响的归类要素,并未规定必须准确申报税号。另外,依据《归类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海关审核发现行为人申报的税号不正确,可以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并通知行为人修改报关单。该规定也意味着海关并不能要求行为人申报的税号必须正确。

4、如何判断行为人对税号申报错误存在主观过错

商品归类专业性、技术性极强,正确确定商品的税号确实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考量其对于商品的归类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如果除商品税号外,其他申报内容均真实准确,行为人对申报的税号有符合常理的客观理由,达到了一般报关员对于商品归类的认知标准,那么,就应认定行为人对于商品的归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申报税号错误,也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本案而言,由于没有看到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A公司对于税号申报错误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还不能确定。但是,涉案商品税号最终由海关总署广州税管中心确定,说明本案商品的归类确实具有一定难度,否则主管海关的关税处就可以确定商品的税号。从这一点看,A公司对于税号申报错误,可能并无主观过错。

【救济途径】

如果海关认定企业税号申报不实,而企业坚信自己申报的税号没有问题,那么就应当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可以对海关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几点建议】

1、委托专业代理公司报关。企业可以把报关业务委托专业报关公司,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避免因归类专业不足引发海关法律风险。

2、就商品归类申请预裁定。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预裁定制度,在货物进出口前,就商品的归类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按海关预裁定确定的税号申报,规避归类法律风险。

3、主动披露。企业应建立自查机制,对已通关商品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税号申报错误,应在海关稽查、核查前,主动如实向海关披露报告,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申报不实,海关可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并免缴税款滞纳金。

4、事后救济。一旦企业因税号申报不实引发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渠双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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