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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工程申报】纪念建筑、古代建筑、石窟寺等水利工程管理方法

时间:2023-03-28 05:04: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6.援如果是石窟修缮加固工程,还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亦应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

7.援凡属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

(三)重点修缮工程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

1.援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

2.援勘查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

3.援技术设计说明书;

4.援设计预算;

5.援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第八条 各类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施工。遇到需要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问题时,应提请原设计部门审议后,并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资料和文物,或者发生施工偏差时,应切实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妥为保管,并向相应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中应注意防火。木活加工场地不应设在木构建筑比较集中的寺院和建筑群区域内,泥水活应避开雕刻及其它艺术品,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重要工程项目告一段落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及时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时逐级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整个工程竣工时,应认真做好验收和总结。必要时,还应提出竣工图和验收报告,按保护单位级别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宗教、园林、部队、民政等部门,对所管理使用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附属文物和建筑及其环境风貌,负有保养、维修的责任,维修时亦须严格遵循本“办法”不得擅自动工。

(一)由非文物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养、修缮经费和建筑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

(二)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经费及建筑材料,由所在县(市)列入地方预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工程的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其经费、建筑材料,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得移作它用。对于需要拆除的,应根据文物的特征,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其中的艺术品、碑碣、匾额、建筑构件等,须交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其它木、砖、瓦、石等材料,由文物保管机构备作文物修缮之用。如需要在新址重建时,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石窟寺、碑碣、石阙、经幢、雕塑、金属构造物或铸造物,需要添建保护性设施,或者对上述文物原有的保护性建筑物进行保养维修和重点修缮时,亦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本地区内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安全和使用情况,并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单位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使用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如果使用部门违反规定时,文物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报请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经济制裁或停止其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现状实测图、竣工图,均按下列规定绘制:

(一)建筑群总图——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二)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 1/50~1/100比尺;—位置图 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 1/200~1/500—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 1/20、1/5或 1/10比尺。

(三)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

(四)本“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 10 伊 10厘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需要,由文化部文物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我部一九六三年发布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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