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当事人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因走私货物已出口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走私碳酸钠系由其主管人员孙某具体操作,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范对其予以处罚。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6.4629万元;2、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3、对主管人员孙某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