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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申报】职称评定论文后的会山:忽略了“走捷径”一念的危险。

时间:2023-03-27 20:04: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科协已启动专项整治

北京记入诚信档案库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期刊与“论文中介”合作滥发论文,专项整治已经启动。11月8日,中国科协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由中国科协主管、刊发论文的所有期刊。其中,重点核查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期刊、近3年年检审读中涉嫌超范围发论文的期刊,以及刊期为半月刊、旬刊、周刊等出版周期较密的期刊。

通知还提到,对存在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和纠正。对办刊难以为继、不具备相应出版和把关能力的期刊作出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停办注销等处理。

2021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维护职称评审诚信环境的通告”。通告中称,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申报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取得职称的将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此外,通告中还表示,北京市职称评审已全面推行成果代表作评审制度。申报人可自主选择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业绩报告、专利、专著、论文等业绩成果提交职称评审。请广大申报人不要相信“假期刊”的虚假宣传,要注重总结提炼日常工作中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革、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学术科研等方面的业绩成果,及时归纳整理,用最能体现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申报职称评审。

【专家建议】

论文等“纸面”指标并不能完全体现职称能力

应当增设学术转化成果或能力考核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参评者如确实不知道“发表”其论文的期刊为虚假期刊,中介方隐瞒了期刊为假的事实、虚构了已将论文发表在期刊之上的真相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中介方据此骗取财物的价值达到了3000元至10000元,即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犯罪。

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是真期刊,但论文不是参评者所写,而是中介方代写,中介方的行为系非法经营行为;如中介方系企业,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的,或者如中介方系自然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就应当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追诉。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腾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参加职称评选的人员要“走得正,行得端”,诚信是第一位的。如果发论文的人整个论文全部由别人代写,这肯定涉嫌学术造假,应该被列入学术不诚信“黑名单”。

沈腾表示,论文中介把代发代写当成一个产业来做,败坏了社会风气。但究其根源,即使打掉了这个团伙,它还会有其他一样的团伙出现;打掉了这样的模式,还会改头换面成另一种模式。究其原因,是因为“纸面”审查资格的供需市场决定的。现在很多的职称评定是指标性评定,并非能力考核。而什么叫指标性评定,只要符合外观上那几个“纸面”条件就可以了,这并非能力呈现。

对于规范中介机构来说,它是资格申报熟悉程序和熟知资料标准的组织,他们仅限于对申请程序的规范性、材料的标准性等进行辅助和帮助,不能参与的实体(代写、有偿代发)。而上述案例中中介方为达目的虚构相关事实,定为诈骗罪没有问题。

沈腾建议,论文等“纸面”指标并不能完全体现一个人的职称能力,还应当增设学术转化成果或者能力考核,甚至心理测试环节。采用当面、视频或实践方式,随机对考评者的学术、成果和能力进行实质性核验。一旦发现作假行为,或经举报查实,纳入全国学术诚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性追责。

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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