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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餐饮】餐饮连锁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否统筹文件实战讨论?

时间:2023-03-27 12:49: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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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就地预缴情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通俗说分支机构在当地没有增值税税种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备案说明:假设2022年总分公司合计判断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备案时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月1日-5月31日,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5月31日,而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间是2022年4月15日之前,所以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定要在这个时间之前完成(具体时间与税务局沟通),只有2022年汇算清缴完成了,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重新修改备案事项后,2023年不就地分摊其企业所得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就不需要填报了。

2024年是否就地预缴看2023年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如果不是,2024年就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了。

3.备案地点:有的地区可电子税务局可以办理,在备案表保存提交环节,自动跳出上一年度(即备案有效期起年度的上一年度)该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信息,并进行校验。另有的地区需要去税务服务大厅办理。

4.总机构类型变化:如果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总机构在税务申报时,系统会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申报要求与一般企业一样。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需要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申。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举例-梁小餐饮公司2022年7月注销完成一个河北分公司,假设原来4家分公司现在剩3家分公司,梁小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那2022年10月申报第3季度(7-9月)企业所得税时,这个河北分公司在第3季度就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了。通俗说河北分公司7月就注销了,都没主体了,如何就地分摊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所以政策规定就不就地分摊了。

河北分公司2022年7月注销后,从2022年第3季度开始分摊的比例是按照存续分支机构按上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重新计算的,剩余3家分公司按重新计算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河北分公司注销前,分配比例

河北分公司注销后,分配比例

(五)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综合案例

梁小连锁餐饮公司总公司在北京,有河北分公司和山东分公司以及辽宁分公司三家分公司,总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2023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200元,总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一)财务报表口径问题

1.对外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分机构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按抵消总分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总分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要合并抵消,以合并抵消后的收入做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通俗说总分公司一致对外的收入。

实操过程中,跨省总分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即内部交易)在增值税上需要确认销售收入,总分机构之间开具增值税发票,总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时确认了收入。假设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服务。

借: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分公司

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并不是将总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简单相加汇总,而是要抵消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对于总分机构间的内部交易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即便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和会计核算也确认了销售收入。

2.对内分公司填写三因素中的营业收入,个人观点是站在分公司角度的对外收入,包括对总公司提供的关联交易收入。

(二)申报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预缴时填写季度预缴表A200000和分配表A202000。

分公司不需要填写分配表A202000,只需要根据分配表填写A200000第21与22行。

1.三家分公司三因素数据如下:

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作调整。本年度新增的分支机构第二年才可以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税所得税分配表》。

2.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元

其中50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元

3.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所有分公司分配总额 200×50%=100元

河北分公司=100×0.38=38元

山东分公司=100×0.465=46.5元

辽宁分公司=100×0.155=15.5元

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填表

总公司填表

分公司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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