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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六)书面同意书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消防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位图;
(五)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运营商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运营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运营商及安装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过程中,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规划、住建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建设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电梯的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使用者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的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并按规定给予适度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费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的电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责任编辑:刘岑
值班总监:谷雨
审核: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