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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馆也要申报纳税吗】见解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桂峰: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令人费解?从315晚会上露出的土味酸菜开始。

时间:2023-03-25 22:01: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示,进出口产品质量有别,被查出问题国内罚一两千元,出口罚十万元,这种情况是否存在?

刘继峰:我不明白他说的“罚款一两千”到底是从哪个角度去罚?如果是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来讲,不会有那么低的罚款。轻的基本都是1万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进行罚款。他讲的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指向,应该不是《食品安全法》上的指向。

民事责任上,各国会有差异,但不大。行政责任也无外乎就是罚款、没收,扣押器具,吊销执照。近两年,我国在制度上,加重了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食品经营者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可能要禁职,即5年内不能再做食品了。

关于软约束,我们现在制度正在建立,而且运行的效果还不够好,就是信用约束或者叫信誉约束。企业的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它的信用评级就会降低,要提高信用评级,需要信用重整,需要时间。形式上来说,信用制度是一个责任,并不像行政罚款这种财产性立刻体现出来,但是这种软约束是更有效的。

此外,我国在食品方面的个人的禁职约束,没有部分国家严厉,有的国家是禁职终身。例如北欧国家对个人禁职约束非常严厉,即使有再强的管理能力、经营战略等也行不通。

“土坑酸菜”生产加工车间

红星新闻:有声音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铤而走险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法律关于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有提高?

刘继峰:从总体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打击。从监管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在不断地去提升它的细密程度。从《食品安全法》2015年到2021年的修订来看,与过去的关注角度、细密程度不一样了。例如现在还要关注婴儿食品、具有医疗保健性的食品。类别越细,对该食品的关注就越具体,针对性也就越强。罚款相比以前更高。

关于转基因、食药两用的婴儿食品,还有单位的负责人他要承担个人责任,这应该是新的条款。

我们在其他的制度里边关于个人责任其实不多。一般我们从商法的角度来说,商是主体,出现一些问题,一般都是主体来承担责任。在食品部分,可能会出现两个主体担责,企业要担责、企业负责人也要担责,这是一种加重,也是一个新的内容。还有连带责任也是应该算是新增加的,虽然说《产品质量法》连带责任早就有,相当于把《产品质量法》中生产经营者的连带关系转移到食品安全这个领域。

有一点,我希望引起关注,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前提下,食品的代言人或推介组织,他们实际上应承担责任。如果是明星的话,作为代言人,如果他推荐的这些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他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迄今为止这个责任基本上没太启动。可能与商品销售者、食品生产者积极配合给予损失赔偿有关。

红星新闻:带货主播是否也是一种代言,带货食品翻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刘继峰: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带货主播的身份到底是什么?这个制度本源是来自于《广告法》,如果其所代言的产品是虚假产品、不合格产品,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也是这样。这里出现一个模糊之处,主播是否是食品的代言人。

主播是否为代言人,争议是非常大的。主播更多是自己表达,广告发布者对主播所表达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控制的。主播确实有多次翻车的事件,迄今为止,没有把主播当广告代言人来对待。

康师傅关于使用酸菜包原料的声明

红星新闻:涉事企业宣传老坛酸菜面时,号称“老坛工艺、足时发酵”,这里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刘继峰:会存在一个虚假宣传的问题。关于“老坛”,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没有老坛。消费者看到老坛工艺,以为健康卫生才购买,如果是土坑发酵的酸菜,消费者不愿意购买。只有上游链条是老坛发酵的,广告语才能够做这样的表述,但根据曝光内容来看,广告语明显违反事实。

关于“足时”。我们传统的民间的发酵一定是自然发酵,时间会比较长。实际生活中,土坑发酵是加了一些化学添加剂还是自然发酵?这个不确定。如果是自然发酵,宣传语没有问题。如果不是,而是快速发酵的话,足时这两个字也是有问题的。这8个字或涉及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8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个就是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一包方便面成品中,有多种组合。其中,酸菜包的部分直接来自原材料,根据新闻描述,按常理来说是不合格的,但这需要有一个结论。按照《标准化法》相应的指标进行检测,查看其是否违法,如果违反,那么这个酸菜包也违反《食品安全法》。因为酸菜包是方便面包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这个不合格的部分一定要处理掉,基于召回进行后续处理,然后进一步去销售。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有充足证据,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去要求赔偿,当然前提一定是要有证据。要看是否造成大量的社会性损害,目前难以采集整个方便面的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证据,因为方便面包吃一次后对身体的损害如何体现也是一个问题。从证据上来看,还没有体现出来。如果能够证明商品真的有问题,就可以请求赔偿。消费者只需要证明,所购买到的东西是老坛酸菜牛肉面即可。

央视3·15晚会曝光“土坑酸菜”引发热议,多种相关食品已下架

红星新闻:你认为在食品安法律体系中,还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

刘继峰:法理界、实务部门都在力推公益诉讼的问题。这次“老坛酸菜”事件从实体上来讲体现不出来社会损失,那就是根据销量具体值,来判断造成社会损害的面积有多大,严重性多重。

但是,现在公益诉讼主要限于消费者的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食品问题方面,包括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的个人信息问题,公益诉讼较少。

如果涉及数量较大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存在不特定的主体利益如何保障,怎么纳入到立法的视野去等问题,食品安全方面更是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由公共机关代表民众提起诉讼,是非常必要的,也具有可行性。

此外,网络交易的牌照问题需要进一步去完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有很多经营者。一种是有身份的,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他们需要“亮证”"亮照”。还有一种是临时的小额经营者,无牌无照,如网络上卖季节性农产品、土特产的,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这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那就是几种法律交织在一起,《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都在管这类事件。但实际上应该回归到食品本位,我们应该有更严格的制度。如果临时小额的商户在网上售卖已经加工过的产品,就必须“亮牌亮照”,即使是临时性、偶然的交易,也需要有资格证,以此提醒商户交易存在风险。

操作上,存在法和法上的冲突,因《电子商务法》鼓励传统经济互联网化,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商户都涌现出来了。如果按照规定“亮牌亮照”,商户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每年都要进行纳税申报,这对小型临时商户来说是一个特别大的负担,而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健康权一定是最主要的问题,这就存在一些矛盾。

对此,可以做一些协调,在多个矛盾出现时分清主要矛盾,例如生命和健康一定是主要矛盾,其他是次要矛盾,那些问题应该以其为中心进行相应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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