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七条 学校设置政办室、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部等职能工作机构。各职能处室职责如下:
1.政办室: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精神,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2.教导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教学纲要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
4.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服务。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及校园的绿化、美化等工作。
5.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学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对少先队员进行爱国主义思想和集体主义观念等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行政例会制度,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领导班子学习制度,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未聘人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课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努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综合实践能力,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创造。
第十二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确定好班主任;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 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 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 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中心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以“发现教育”为突破口,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六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八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歧视后进学生。
第十九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每学年开展好“校园之星”“青小幼苗”等评比工作。
第二十条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好艺术节、体育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的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团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
第三十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积极参与对“手拉手”学校的扶助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歧视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请吃、礼品或钱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考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大会同意,并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