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存档。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各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结合我校特点,在团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前应及时通知本社团成员有关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先向学校团委申请报批(其他活动不受此条的限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讲座、报告等活动;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其他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安排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开始两周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经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1、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2、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指导教师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社团要按期及时、保质保量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纪录。连同其他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到团委,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社团由于开展活动的需要,可向学校申请活动场地。需要申请活动场地的社团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团委提出申请,团委需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星期六、日)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应对正常的社团活动予以支持,不得干扰或变相干扰正常的社团活动。如有异议,可向团委反映、投诉,但不能擅自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对各社团活动的行政裁决权归团委。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学团委。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