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对境外销售、经销商及终端销售、异常客户或供应商等事项核查不充分,需要补充核查。
小兵观点:核查不充分需要补充核查,这个工作量就大了,那么影响的时间都是根本不可估计的。比如客户走访比例需要增加10%,那想想需要重新走访多少客户?函证比例需要补充30%,存货盘点的披露需要增加10%等,有些工作需要推倒重来,有些工作需要重新模拟场景,都会增加无穷的工作量。话又说回来,财务核查的比例和范围又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那我怎么知道审核机构的具体要求是多少?没办法,那就多找已经成功的案例借鉴别人的核查标准和具体操作,还有审计机构也有自己的基本核查要求也可以多沟通。当然,还有一个问题,企业不同的业绩规模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同的发展路径都会有着不同的财务核查的标准,甚至差异还挺大。所以,有时候发牢骚也没用,比如:为什么我参考的那个企业的案例核查比例50%,而我必须要比例到60%?
6、出现诉讼、投诉举报等事项需补充核查。
小兵观点:关于IPO的诉讼或者举报,有一些是企业正常要面对的,有些可能就是恶意的诉讼或者举报,有些需要严肃对待及时处理,有些倒也不用紧张严格依照规则办事。这个问题是IPO的顽疾,也是老大难问题,情况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咨询我。
7、中介机构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
小兵观点:只要出现过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必须全部清理,不论是比例还是金额,不论是入股时间,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别问,问就是瞎说的。
8、八是发生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专项核查等不计算在审核回复时限内的事项。
小兵观点:这个就不用解释了,都懂的。
来源投行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