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代表性注册商标发生变更的;
(三)主营业务转由关联企业或其他主体开展,自身不再开展原主营业务的。
市商务委应根据变更情况更新上海老字号名录,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整改)上海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出将其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的书面建议:
(一)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制作、变造上海老字号牌匾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发生损害老字号整体形象,引起负面舆情的事件或行为。
市商务委核实情况后,作出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和收回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更新上海老字号名录。
第十七条(直接移出)上海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商务委提出将其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的书面建议:
(一)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上海老字号认定的;
(三)被有关行政部门约谈,六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已经不符合上海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移出清理)被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包括原有牌匾和证书。
第十九条(申报限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海老字号认定。
第二十条(品牌发展)引导上海老字号重视品牌管理和商誉,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注重标准引领,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培育一批“上海品牌”产品和服务标杆,加强改革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文化传承)鼓励上海老字号收集、保存代表上海老字号历史传承、创新发展的实物、档案资料,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第二十二条(宣传推广)鼓励上海老字号积极开展宣传展示活动,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上海老字号品牌形象,展示上海老字号风采。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上海老字号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动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维护上海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老字号协会)上海老字号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促进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企业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推动老字号发展。
第二十五条(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解释)本规定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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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市场体系建设处
编辑:张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