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
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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